1,限制高消費和非生活及業務必需消費。
限制的高消費非生活和商務必需品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二等艙及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
2.無法從銀行獲得貸款。
根據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所以,壹旦妳上了失信人名單,相關人員將無法向銀行申請貸款。
3、影響享受政府優惠政策。
失信者在獲得政府補貼和審批投資、進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方面將受到嚴格限制。
4.榮譽和信用額度。
這方面的限制包括: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道德模範、慈善獎勵、律師和律師事務所榮譽限制、信用限制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五條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發出的執行通知書中,應當載明因失信被列入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
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決定。人民法院認為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也可以依職權決定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人民法院決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應當作出書面決定,載明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理由,有納入期限的,應當載明納入期限。該決定應由總統簽署,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決定書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文書送達方式送達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