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公司的註銷有內部和外部的原因,比如公司經營不善,市場不景氣。外部原因,如撤銷、註銷等。,如下所示:
1.股東或股東大會做出解散公司的決議;
2.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3.公司章程規定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續聘;
4.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5.公司因合並或者分立而解散;
6.公司被依法強制解散;
7.公司被註銷或註銷。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百度百科-公司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