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四條,公安機關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對印章實行屬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責任制,確保印章管理和科學信息的安全和規範。
社會組織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機關視情節輕重,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5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追究主管人員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企業公章未備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企業印章是企業身份和權力的證明。加蓋企業公章的文件是受法律保護的有效文件,也意味著企業對文件內容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企業印章被盜用或被他人冒用,很可能帶來不必要的糾紛和企業無法承擔的責任,所以對其公章的備案要求比較嚴格。
擴展數據:
《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條。國家政權、黨政、司法、參政、武裝、武警、民主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團體的印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放。
第七條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黨政、司法、參政、軍隊、武警、民主黨派、* *共青團、工會、婦聯等機關和組織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發機關印章管理部門出具公函,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立即辦理並出具準確刻制證明。
企業公章的使用範圍:
1.以企業名義提交的所有文件、介紹信、報告均應加蓋企業法人公章;
2.所有內部文件和通知使用公司的內部印章;
3、各部門及公司、部門及部門範圍內的業務文件等。,加蓋本部門印章;
4.商務合同、協議等文本,壹般使用企業合同專用章或企業法人公章;
5.財務會計業務應當使用財務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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