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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變更法人所需的資料和流程

法定代表人的產生和罷免程序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企業法人章程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壹)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因犯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限未逾3年的;

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限未超過5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或者經理,並對該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結束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法定代表人應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並具備相應資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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