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企業投資建設的渠道
制定管道運輸的試行價格。
本辦法所稱省內天然氣管道運輸價格,是指天然氣管道運輸企業通過省內短途管道向天然氣企業或用戶提供管道運輸服務的價格(含煤制氣、煤層氣管道運輸價格)。配氣價格是指天然氣企業通過城市燃氣管網向用戶提供天然氣配氣服務的價格。
按照天然氣價格改革“管住中間,放開兩頭”的總體要求,完善天然氣管輸和配氣價格形成機制,為實現天然氣價格市場化改革和上下遊價格聯動奠定基礎。
對新設立企業投資建設的管道,制定管道運輸試行價格,應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原則,使被監管企業在整個運營期內獲得合理回報。原則上應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成本參數、7%的允許收益率和40年的運營期確定。
價格主管部門核定企業年度準許總收入後,可根據管網結構、氣體流向等實際情況具體確定管道運輸價格形式,可實行同網同價,也可按距離或地區確定價格。其中:實行同網同價的,管道運輸價格按照管道運輸企業年許可總收入除以年管道運輸氣量計算確定。
管道運輸企業有多條管道供氣的,可以按照每條管道輸送的氣體之和確定價格。同壹管道運輸企業法人單位新建管道投產時,原則上按照所屬地區管道價格執行,下壹監管周期納入有效資產統壹管理。
同壹區域的氣體分配網絡
執行相同的配氣價格。
配氣價格由天然氣分銷企業管理。同壹城區有多家燃氣企業的,鼓勵建立激勵機制,科學確定基準成本,在同壹區域的配氣管網中實行相同的配氣價格。
配氣價格按照“允許成本加合理收入”的原則制定。燃氣企業的年度許可總收入,以許可成本、許可收入和稅金之和扣除其他業務的凈收入和支出後的余額確定。其他業務收支凈額是指燃氣企業利用與燃氣輸配業務相關的資產和人力從事安裝施工等其他經營活動的收支凈額。其他業務和燃氣輸配業務的成本應根據固定資產原值、收入和人員合理分配。
年配氣量按以下原則核定:配氣管網負荷率(實際配氣量除以設計配氣量)高於40%的,按實際配氣量確定;配氣管網負荷率低於40%時,應按設計容量的40%計算確定。
對於新組建企業投資建設的配氣管網,可采用建設項目財務評價的原則,通過使企業在整個運營期內獲得合理回報來確定初始配氣價格。價格核定時,允許收益率不得超過6%,經營期限不得少於30年。定價成本參數原則上應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造價參數與造價監審規定不壹致的,應當按照造價監審規定進行調整。隨著經營氣量的增加,可按照“允許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則及時調整配氣價格。
各地可在居民用氣和非居民用氣之間合理分配配氣成本,逐步減少用戶之間的價格交叉補貼。
原則上,管道運輸和天然氣配送的價格
每3年檢查調整壹次。
加快建立管道天然氣上下遊價格聯動機制。上遊天然氣價格調整時,終端用戶銷售價格可相應同向調整。天然氣終端用戶銷售價格由購氣價格和配氣價格組成。多個氣源供氣時,購氣價格由不同氣源的購氣價格加權平均確定。最終用戶銷售價格=購氣價格+配氣價格。聯動調整金額=(計算期平均單位購氣價格-當前平均單位購氣價格)÷(1-供需差率)。聯動調整後的終端銷售價格=當前終端銷售價格+聯動調整金額。
各地物價部門要清理規範燃氣配送延伸服務收費。城市規劃建設用地和用戶建築區劃紅線範圍內的供氣管網設施,由項目投資建設主體按照基本建設程序組織實施,並承擔費用。其中,屬於新建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計入房價,不得在房價之外另行向用戶收取。屬於舊住宅區改造的,按照“受益者付費”的原則公平分攤;建築區劃紅線外的供氣管網設施由政府或政府特許經營企業根據經營範圍投資建設,費用由政府或特許經營企業承擔。
管道運輸和配氣價格原則上每三年核定和調整壹次。管道運輸企業、燃氣企業應在每年6月1前通過企業門戶網站或指定平臺公開收入、成本、具體執行價格等相關信息,促進價格信息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