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新辦公地點的產權證復印件(產權為企業加蓋單位公章,產權為個人每頁簽字);
2.新註冊地址的租房合同原件、租房發票(發票至少開3個月,如果產權是個人的,需要到街道辦事處代開);
3.企業未變更地址的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的原件;
4.稅務登記證正本和副本的原件;
5.組織機構代碼證的正本和副本原件;
6.公章、財務章、企業法人人名章;
7.銀行開戶許可證原件。
法律依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 第十九條 國家持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統壹企業登記業務規範,統壹數據標準和平臺服務接口,采用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進行登記管理。
國家推進“證照分離”改革,持續精簡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依法采取直接取消審批、審批改為備案、實行告知承諾、優化審批服務等方式,對所有涉企經營許可事項進行分類管理,為企業取得營業執照後開展相關經營活動提供便利。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特定領域外,涉企經營許可事項不得作為企業登記的前置條件。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企業從申請設立到具備壹般性經營條件所需辦理的手續。在國家規定的企業開辦時限內,各地區應當確定並公開具體辦理時間。
企業申請辦理住所等相關變更登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辦理,不得限制。除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外,企業遷移後其持有的有效許可證件不再重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