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來說,這種合並是指財務數據合並,主要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集團公司等公司之間的賬戶合並,壹種是企業合並時采用的賬戶合並方式。用不同的合並方法統壹M&A企業的賬目。不同的合並方式產生不同的效果,對相關方產生各種影響,影響公眾、企業主體、政府監管、稅收等。我貼壹些M&A企業並購方式的資料,妳看看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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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
企業合並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
摘要:目前,世界上許多國家為了防止企業通過兼並操縱利潤,只允許采用購買法。在清華同方於1998+00首次吸收合並山東魯鷹電子後,權益結合法因其獨特的優勢在國內受到重視,使得企業合並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成為我國會計界的熱點。本文在分析我國企業合並會計方法應用現狀和權益結合法在我國適用性的基礎上,提出了規範我國企業合並方法選擇的建議。
關鍵詞:購買法、權益結合法、商譽企業合並
隨著並購浪潮席卷全球和中國加入WTO,並購日益成為企業快速擴張、走多元化道路、提升價值的重要手段。企業合並會計方法的選擇是壹個歷史性和世界性的問題,也是我國企業合並面臨的問題。
目前,處理企業並購有兩種會計方法: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從世界範圍來看,購買法是世界上流行的會計實務。目前,美國FASB已經提出廢除權益結合,許多國家也在計劃廢除權益結合。值得關註的是,自清華同方於1998年6月首次吸收合並山東魯鷹電子並獲得中國證監會默許以來,權益結合法的應用在我國方興未艾,但購買法的使用也遇到了諸多困難,使得企業合並會計處理方法的選擇成為我國會計界的熱門話題。新發布於2006年2月,2007年
1年6月開始實施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並》表明,我國應選擇允許購買法與權益結合並存的雙重模式,並嚴格限制權益結合的適用範圍。該準則的出臺將為我國企業合並交易的健康發展奠定更加堅實的基礎。
西方國家運用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歷史選擇
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都是英國公認的會計方法。權益結合法在英國會計實務中壹直很少見。雖然允許在企業合並中使用,但其固有的缺陷受到了廣泛的批評,因此在實踐中並不流行。大多數企業合並采用購買法。
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並允許使用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但同時對權益結合法的使用設置了嚴格的限制,這說明國際上對公司的會計處理傾向於使用購買法,即大多數合並都適用購買法;只有在極少數情況下才能使用權益結合法。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2004年3月發布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3號——企業合並》建議取消權益結合法。
關於權益結合法的使用和取消,美國經歷了壹個漫長的過程。過去,美國沒有對權益結合法的使用作出明確的限制,這導致了50-60年代權益結合法使用的泛濫。1970年8月,美國會計原則委員會APB發布了16號《企業合並》意見書,對權益結合法的使用提出了12的嚴格限制,權益結合法的濫用得到了遏制。2001年7月,FASB發布SFAS141“企業合並”取代APB16“企業合並”和SFAS38“購買前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SFAS141相比APB16主要有兩個變化:取消了權益結合;M&A的商譽不進行攤銷,只進行減值測試。
從西方國家運用權益結合法的爭論和歷史選擇過程中,可以看到國際趨同的“新”景象。因為在股權合並法下,公司管理層可以隨意通過並購來操縱公司業績,西方國家對股權合並法應用的限制近乎苛刻,其基本思想是嚴格限制股權合並法的應用,購買法成為國際通行的會計實務。
我國企業合並會計方法選擇的現狀分析
(壹)會計準則和實務中合並會計方法的選擇沖突。
目前,中國企業的重組、並購方興未艾,方式也是多樣化的。按照現行的會計準則,可以看出我國只允許購買法。但是,從會計實踐來看,權益結合法已經被管理部門所默許。基於此,我們應該看到,我國合並會計方法的選擇存在壹些問題:壹是我國合並方法的會計規範還很不完善,給企業選擇會計處理方法留下了空間,在缺乏相關制度基礎的情況下,企業只能根據自己的偏好或判斷選擇會計政策;第二,換股合並的上市公司會計實務混亂,對權益結合法的偏好壹致。
(二)分析購買法在中國的局限性
被合並企業的公允價值難以確定。壹方面,非流通國有股的存在影響了被並購企業公允價值的確定。中國證券市場最大的特點是存在非流動性的國有股,國有股占據絕對的控股地位。壹般認為,證券市場(尤其是a股)的股價就是流通股的定價。即只有流通股才有市值,非流通股沒有價格。因此,在合並中,被合並公司的非流通股很難計量。同樣,被並購公司換來的非流通股也很難估值。我國上市公司大部分股份為非流通性國有股,很難確定被並購公司的公允價值。另壹方面,資產評估行業的不完善影響了被並購企業公允價值的確定。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僅經歷了十年的發展,註冊資產評估師的專業素質較差,資產評估機構的管理也不完善,資產評估的公正性難以保證。而且我國的資產評估業務目前僅限於單項資產的評估,公司整體價值的評估由於難度較高,在國內還是壹個陌生的領域。因此,在現有情況下,很難通過評估獲得我國上市公司換股並購中被並購企業的公允價值。因此,我國在采購方式的實際操作中並不具備完善的環境。
商譽的確定和攤銷。我國換股並購最難解決的問題是並購商譽。購買法以被合並企業購買價與被合並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作為合並商譽。但在換股合並下,被合並企業的購買價格和被合並企業凈資產的公允價值難以確定,使得被合並商譽的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使合並商譽可以確定,但它是壹項非常特殊的資產,其價值和使用時間很難準確確定。商譽的攤銷時機只能靠人來判斷,這可能導致報表中被合並企業的資產和利潤與現實不壹致,造成企業會計信息失真。
(三)權益結合法在中國的適用性分析
筆者認為國際同化不能作為權益結合法存廢的唯壹考量,更重要的在於對中國現實環境的考察。我國新準則的發布既是與國際會計準則接軌的體現,也是中國特色的產物,規範了企業合並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對於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原則上應當按照權益結合法進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原則上應當按照購買法進行。
1.權益結合法在中國有理論基礎。美國證券市場極度分散的股權結構造就了美國公司的“強經理弱所有者”現象。與美國不同,中國的證券市場以國有股和法人股為主。因此,股權合並法所隱含的理論前提是,所采用的企業合並是作為不同公司所有者的股東之間的交易,這在很大程度上是壹致的。
2.權益結合的方法適應中國目前的市場經濟環境。取消權益結合,采用單壹購買法,確實可以減少企業利用兩種方法的選擇人為操縱報表的現象,提高會計信息的可靠性。但是,購買法涉及資產和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美國FASB采用單壹購買法,堅定不移地實施公允價值計量的原因除了理論上的優越性,其發達的市場環境也提供了現實可能性。另壹方面,在我國的實際環境中,由於證券市場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並存的特殊股權結構、較高的市盈率和不成熟的公司價值評估市場,股票價格與每股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和公允價值之間的差異是幾倍甚至幾十倍,這將對換股合並中被合並公司的公允價值和主被合並公司的購買成本的確定和分配造成很大問題。在這種情況下,采用單壹購買法嚴重背離了經濟事實,極大地損害了會計信息的可靠性。
通過以上分析,本文的結論是,在當前特殊的股權結構和不成熟的證券市場環境下,股權組合法有其合理性。
規範我國企業合並會計方法選擇的建議
(壹)加強和完善采購法
1.盡快完善公允價值形成機制,使公允價值得到有效確定。公允價值計量屬性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計量屬性之壹。這壹計量屬性在我國近年來制定的許多會計準則中也被廣泛使用。但由於我國公允價值形成機制的不完善,這壹計量屬性在實際應用中遇到了很多問題,以至於後來財政部會計司對公允價值的使用進行了調整,限制了公允價值的使用。購買法的使用也需要公允價值,所以會遇到同樣的問題。如何解決這壹問題是會計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在思考的問題。
但無論中國國情如何,我們都要清醒地認識到,公允價值和購買法是發展的大勢所趨,不能因為中國當前實際應用中的不規範行為,就否定其理論上的合理性和實踐中的積極采用。因此,盡快完善我國公允價值的形成機制,使公允價值得到有效確定和社會認可,是會計界的責任。
2.完善商譽並購。根據新FASB準則第142號《商譽和無形資產》,商譽不再攤銷,而是每年進行減值測試,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也將商譽的攤銷年限由5年改為無上限。這符合對商譽本質的重新認識,以及用資產負債概念取代配比概念的趨勢。同時也減少了商譽攤銷對被並購企業凈利潤的影響,提高了公眾對購買法的接受度。
但我國在選擇處理方法時,應考慮我國特殊的經濟環境。首先,從目前來看,商譽的公允價值很難準確取得,如果不具備可靠確認公允價值的條件,減值處理方法就會有偏差;其次,會計造假現象嚴重,不做假賬成為當前首要任務。如果選擇依賴主觀減值準備方法,其提供的會計信息的可靠性會受到質疑。如果我們勉強去做,可能會出現很多問題。例如,企業可以利用評估條款作為利潤調節器,導致更嚴重的信息失真。
因此,筆者認為現階段可以采用現行的攤銷方法和報表中披露購買商譽公允價值的方式作為權宜之計。具體操作如下:合並商譽要分期確認和攤銷。至於攤銷期限,參照國際會計準則規定的方法,壹般可以假定不超過20年。商譽使用壽命超過20年的,企業應當對攤銷期限超過20年的商譽進行減值測試,並披露超過限額的原因。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至少應當在每年年度終了時復核壹次。如果商譽的預期使用壽命與以前的估計存在重大差異,或者商譽產生經濟利益的預期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應當變更攤銷期限和攤銷方法。待我國市場經濟逐步完善後,將采用減值準備法。這種處理方式既符合我國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素質和信息利用能力,也符合合並商譽會計處理的國際發展趨勢和會計穩健性原則的傳統做法。
(二)正確合理地運用權益結合法
雖然現行的權益結合法有其合理的壹面,但其缺點也是顯而易見的。限制權益結合法的應用,不能使合並會計方法的選擇失序。作者認為:
嚴格規定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適用條件,保持二者之間的互斥關系。即企業壹旦符合權益結合法的要求,只能使用權益結合法,不能使用購買法;反之,只能用購買的方式。IAS22和APB16都規定這個方法應該保持互斥。這樣可以避免類似“格雷厄姆定律”、“劣幣驅逐良幣”的經濟後果,或者讓不太適合的核算方法驅逐更適合的核算方法。
使應用條件具有可操作性。我國可以參考APB16的相關規定,確定壹些具體的量化標準限制,盡量減少不必要的主觀判斷,提高可操作性。股權組合方式的使用必須經過監管部門的批準,避免人為操縱利潤,擾亂資本市場。
參考資料:
1.寧雨欣。購買法與權益結合法的比較分析。會計月刊,2002.38+02。
2.曾昭龍。購買法和權益結合法的經濟影響及應用選擇。四川會計,20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