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義上的區別
公司解散是指已經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現而停止公司的對外經營活動,並開始公司的清算,處理未了結事務從而使公司法人資格消滅的法律行為。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出現法定解散事由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解散事由以後,依法清理公司的債權債務的行為。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因股東會決議解散、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因陷入僵局時解散或者因違法被強制解散時,公司應當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
2、緣由上的區別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壹般解散原因、強制解散原因、股東請求解散。壹般解散原因是只要出現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強制解散原因是由於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股東可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清算是基於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壹種是公司的解散,另壹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於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3、程序順序上區別
解散程序是否導致公司法人資格的終止因國家而異,我國實行“先散後算”的體制,解散並不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只是導致清算程序的發生。
只有在對公司清算後,才能使得相關權利義務得以消滅和轉移,公司才能最終終止。公司清算的目的在於使得公司與其它社會主體之間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歸於消滅,從而為公司的終止提供合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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