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性質
企業不同於個人和家庭。他們是正式的組織,有名字,有組織,有規則。而且,它不同於由血緣、親緣、地緣或命運構成的宗族組織、同鄉組織或宗教組織,而是由企業主和員工通過契約關系自由(至少在形式上)組成的開放性社會組織。
(2)經濟
企業作為壹種社會組織,不同於行政、軍事、政黨、群眾團體、教育、科研、文藝、體育、醫療、慈善等組織。它首先是壹個經濟組織,以經濟活動為中心,實行全面經濟核算,追求並致力於不斷提高經濟效益;而且,它也不同於政府和國際組織對宏觀經濟活動的調控和監督。它是直接從事經濟活動的實體,與消費者同屬於微觀經濟單位。
(3)商業性
企業作為壹種經濟組織,不同於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組織,而是商品經濟組織、商品生產者或經營者、市場主體,其經濟活動以市場為導向和圍繞市場。不僅企業的產出(產品、服務)和投入(資源、要素)是商品——企業是“用商品生產商品”,而且企業本身(企業的有形和無形資產)也是商品,企業的產權可以有償轉讓——企業是生產商品的商品。
(4)營利性
企業作為商品經濟組織,不同於小商品經濟組織,是典型的城鄉個體戶。它是發達商品經濟即市場經濟的基本單位和“細胞”,是單壹功能資本的經營實體。它以贏得利潤為直接和基本的目的,通過生產經營某種商品和資本經營的手段,追求資本增值和利潤最大化。
(5)獨立性
企業在法律和經濟上也是獨立的組織。它(整體)對外和社會完全獨立,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獨立承擔民事義務和責任。在法律地位上與其他自然人、法人完全平等,沒有行政級別和行政隸屬關系。它不同於民法上不獨立的非法人單位,也不同於經濟上(財產、財務)不完全獨立的其他社會組織。具有邊界清晰的獨立產權、完全的經濟能力和獨立的經濟利益,實行獨立經濟核算,可以自主、自治、自律、自強、自律、自我激勵、自我改造、自我積累、自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