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的有關規定,企業登記檔案查詢、調取或復制應提供以下手續:(壹)各級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 國家安全機關 、紀檢監察機關、審計機關及其他黨政軍機關持介紹信(公函)及查詢人員工作證件,可查閱與調查、處理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二)企業工作人員持營業執照(副本原件)、企業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可查閱本企業的登記檔案; 法定代表人 、股東持本人身份證可查閱本企業的登記檔案資料。(三)律師受當事人委托,持法院立案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委托書原件及復印件、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和律師執業證可查詢與中國事項有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四)其他企事業單位、個人因訴訟、仲裁等需要查閱企業登記檔案的,持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證(工作證)和法院或仲裁機構的相關證明,可查閱與之相關的企業登記檔案資料。要通過勞動仲裁告企業,需要企業的營業執照或副本,拿不到執照的,從工商部門打印該企業的機讀檔案也可以進行勞動仲裁或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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