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法人證書》是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法律文件。是指企業壹旦成立,就可以享有法人可以享有的權利(經營活動除外),承擔法人應該承擔的義務。比如前置許可、建廠、購買設備、征用土地、招聘員工等。涉及各種經營範圍的可以以法人名義辦理,但不得開展任何形式的經營活動。《企業法人證書》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區別:《企業法人證書》在現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基礎上,可以保留註冊號、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註冊資本(資金)、企業類型(經濟性質)、成立日期、登記機關、核準日期等內容;營業執照的內容應當包括:執照號碼、關聯企業法人名稱、經營單位名稱、經營地址、負責人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經營範圍和方式、發證機關、發證日期等。之所以將營業執照中的企業法人名稱與經營單位名稱分開,是因為壹個企業法人可以設立多個經營單位,每個經營單位的名稱應當互不相同,經營單位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的企業法人名稱。企業法人證書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關系:頒發企業法人證書應把握的條件可以參照現行公司法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即有符合要求的名稱、資金、人員、章程、組織機構、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頒發營業執照的條件相對簡單。只要持有《企業法人資格證書》,取得相關前置批準文件,就可以根據企業申請核發營業執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法人的登記主管機關。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
第五條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的全國性公司、企業集團和經營進出口業務的公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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