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決定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它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起到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任命,是經營者和執行者。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立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職能和權力以及行動規則在《公司法》中有明確規定。因此,公司治理結構是以法律制度為基礎,根據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而形成的。
擴大信息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解決關系到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壹個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和企業的利益。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股東可能因為股權分散而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管理者)控制。這時,控制企業的內部人就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侵害股東利益的決策。
這種情況會造成投資人不願意投資或者股東“投”,不利於企業的長遠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是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權和利益。
第二,協調企業內部各利益集團之間的關系。這包括對經理和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人員的約束。
這壹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中各群體的利益,也可以避免高管決策失誤對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百度百科-公司治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