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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的解讀

2014年8月19日,國家工商總局印發《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企業經營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個體工商戶年度報告暫行辦法》《農民專業合作社年度報告公示暫行辦法》《工商行政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暫行規定》等5部規章。

2014年3月1日,國務院公布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在放寬註冊資本等準入條件的同時,進壹步強化市場主體責任,健全完善配套監管制度,加強對市場主體的監督管理,促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維護寬松準入、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20148月23日,國務院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條例》規定的企業信息公示制度、企業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經營異常名錄制度、嚴重違法企業名單制度、企業信用聯動懲戒制度等,從法律上規範和固定了“寬進嚴管”的事後監管制度。此次國家工商總局公布5部配套規章,旨在落實國務院《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中對市場主體“寬進嚴管”的基本要求,做好《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貫徹落實工作,圍繞企業信息公示及信用約束,加強對企業的事中事後監管,為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實現“壹處違法,處處受限”,提供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撐。

《企業公示信息抽查暫行辦法》***18條,就抽查定義、抽查的管轄分工、抽查內容、抽查分類、實施檢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檢查名單的確定、實地檢查的規範要求、抽查結果的處理等方面內容,作了明確規定。省級以上工商部門按照轄區內企業數量的3%至5%比例確定檢查名單、抽查分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企業的配合責任等備受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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