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對象元素
本罪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財務管理制度。在現代社會,資本是企業進行生產經營不可或缺的資源和生產要素。然而,生產經營者的資金極其有限,因此,向社會籌集資金變得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壹些被稱為集資詐騙的犯罪行為也開始滋生蔓延。這種集資詐騙以欺騙手段欺騙公眾,不僅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還幹擾了金融機構的正常存貸款業務,破壞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第二,客觀因素
客觀地說,本罪說明行為人必須以詐騙的方式實施非法集資,且數額較大。構成本罪的人客觀上應具備以下條件:
1,肯定有非法集資行為。
(1)募集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和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
(3)公司、企業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融資租賃、合資、聯營等方式籌集資金。,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籌集資金的主要方式。
(4)在資本市場籌集資金的公司和企業必須遵守法律。
三、主要內容
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第四,主觀因素
本罪主觀上是故意構成,目的是非法占有。即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將非法聚集的資金據為己有的目的。所謂挪用,既包括將非法集資的資金置於非法集資個人的控制之下,也包括將非法集資的資金置於本單位的控制之下。壹般情況下,這種目的體現為將非法集資款的所有權轉移給自己,或者隨意揮霍,或者占有資金後攜款潛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