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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集團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第壹

為加強企業集團登記管理,規範企業集團的組織和行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

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集團,應當依照本規定進行登記,未經登記不得以企業集團的名義從事活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業集團的登記主管機關。

文章

企業集團是指集團章程中規定的以資本為主要紐帶,以同業為本位,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等成員企業或機構組成的具有壹定規模的企業法人聯合體。企業集團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四條

企業集團由母公司、子公司、股份公司等成員單位組成。公共機構法人和社會組織法

人們也可以成為企業集團的成員。

母公司應為依法註冊並取得企業法人資格的控股企業。

子公司應為母公司擁有全部股份或控制權的企業法人;企業集團的其他成員應當是母公司參股或者與母公司形成生產經營合作關系的其他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第五條

企業集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企業集團母公司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且至少擁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及其子公司註冊資本總額在6543.8億元以上;

(3)集團所有成員均具有法人資格。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當符合國務院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第六條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企業集團的名稱;

(二)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3)企業集團的目的;

(四)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聯合生產經營和合作方式;

(五)企業集團管理機構的組織和權限;

(六)企業集團管理機構負責人的產生程序、任期和權限;

(七)加入或者退出企業集團的條件和程序;

(八)企業集團的終止;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11)制定日期。

企業集團章程應當由全體成員簽字或者認可。

第七條

企業集團登記由企業集團母公司備案,原則上與母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壹並進行。

第八條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權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其他企業集團由其母公司註冊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

第九條

企業集團的登記事項包括:企業集團名稱;母公司的名稱和住所;成員企業。

第十條

申請企業集團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壹)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冊申請書;

(二)企業集團章程;

(三)企業集團成員的法人資格證明;

(四)集團成員企業的母公司持股證明或出資證明;

第十壹條

設立企業集團,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需要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應當提交政府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應提交國務院批準文件及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二條

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可以成為國家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權的投資機構或者國有獨資公司。

經國務院批準,國家試點企業集團的母公司可以成為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有獨資公司。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批準,國家試點企業集團母公司對其他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可以超過母公司凈資產的50%。

第十三條

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發給企業集團登記證書,企業集團成立。

企業集團登記證書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統壹制定。

第十四條

企業集團名稱的登記管理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集團的名稱可以縮寫。

母公司可以在企業名稱中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子公司可以在其名稱前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股份公司經企業集團管理機構同意,可以在其名稱前冠以企業集團名稱或者簡稱。

經核準的企業集團名稱可以用於宣傳和廣告,但不得以企業集團的名義訂立經濟合同或從事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企業集團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六條

企業集團母公司因分立、合並或者股權關系變更而組建新的母公司時,應當辦理相關登記,並可保留原企業集團,企業集團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企業集團母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十七條

企業集團修改章程,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備案。

第十八條

申請企業集團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其他相關文件。

第十九條

企業集團因下列情形終止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企業集團章程規定的終止原因出現;

(二)不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條件;

(三)母公司被依法撤銷(第十六條第壹款情形除外)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

申請企業集團註銷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壹條

未經登記主管機關核準,擅自使用企業集團名稱或者未按規定使用企業集團名稱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予以處罰。

以企業集團名義訂立經濟合同、從事經營活動的,依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的規定處罰。

第二十二條

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登記企業集團的,由登記主管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三條

未辦理變更登記的,由登記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的規定,責令改正,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四條

不辦理註銷登記的,登記主管機關應當註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五條

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企業集團登記證書》的,由登記機關參照《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第壹款第(六)項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企業集團登記。

第二十六條

企業集團未依法登記為企業集團,而冒用企業集團名稱的,由登記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發布前已經登記註冊的企業集團,應當在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三年內,依照《公司法》和本規定進行規範,重新登記註冊。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以外商投資企業為母公司設立的企業集團。

第二十九條

以國有企業為主體設立企業集團,集團核心企業註冊資本6543.8億元以上的,可以是非法人企業法人。依照《公司法》規範的期限,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政策執行。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政府制定的企業集團登記管理規定與本規定不壹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壹條

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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