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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費基數怎麽算

社會保險基數簡稱社保基數,是指職工在壹個社保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它是按照職工上壹年度1月至12月申報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稅項的月平均額來進行確定。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計算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繳納社保費和職工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依據,有上限和下限之分,具體數額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而定。

隨著我國勞動法的日漸完善和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勞動者法律意識的增強。勞動者對自身的合法權益越來越重視。在我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企業和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社保,同時也對社保的繳費基數做了明確的規定。

職工個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的月平均數作為本年度月繳費基數,其中:新進本單位的人員以職工本人起薪當月的足月工資收入作為繳費基數;參保單位以本單位全部參保職工月繳費基數之和作為單位的月繳費基數。

職工的上年度工資收入總額是指,職工在上壹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整個日歷年度內所取得的全部貨幣收入,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社保的繳費基數的計算方法:

壹般以上壹年度本人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

(1)職工工資收入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當地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300%為繳費基數;

(2)職工工資收入低於當地上壹年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當地上壹年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

(3)職工工資在300%—60%之間的,按實申報。職工工資收入無法確定時,其繳費基數按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公布的當地上壹年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確定。

每年社保都會在固定的時間(3月或者7月,各地不同)核定基數,根據職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申報新的基數,需要準備工資表這些證明。

社會保險的種類:

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其中生育保險、工傷保險不需個人繳費,由單位繳費。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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