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務異常清單中的記錄將伴隨“終身”。只要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就必須向社會公示。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即使被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曾經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痕跡仍將伴隨“壹生”;
2.政府部門實施聯合信用懲戒。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在辦理各類登記備案事項、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資質審查、從業資格等相關事項時,將接受行政部門的認真審查;
3.日常經營活動受到限制,經營異常名錄中的信息已被銀行等金融機構作為貸款、擔保、保險等商業活動的參考。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場所及其網站公示個體工商戶登記的下列內容:
(壹)登記事項;
(2)註冊依據;
(三)報名條件;
(四)註冊程序和期限;
(五)提交申請材料目錄和申請書示範文本;
(六)登記費標準和依據。
登記機關應申請人的要求,對公示的內容予以說明和解釋。第十九條
登記機關受理登記申請時,除當場登記外,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登記機關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個體工商戶登記範疇的,登記機關應當即時決定不予受理,並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第十八條
登記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登記申請後,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登記機關應當予以受理。
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登記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