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並是指企業接受其他企業(目標企業)加入企業,目標企業解散,接受方繼續存在(稱為存續企業)。企業合並以收購的方式進行,即取得對目標企業100%的控制權後,目標企業解散合並。
2.其他業務重組後形成的相應企業統稱為存續企業。
20世紀90年代以來,為推進和加快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滿足上市要求,盡快使其上市融資,解決國有企業後續發展急需的資金問題,國有企業普遍采取存續分離重組模式,即將核心業務及相關優質資產剝離、重組、上市。國有企業以存續分立方式上市後,以集團公司或母公司形式存在的未上市企業,稱為國有存續企業。
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繼續正常經營。也稱為開放、正常、註冊
壹般來說,經營狀況可以分為八類:存續、在役、撤銷、註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
1.企業身份的存在,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持續正常經營。也稱為開放、正常、註冊。
2.經營狀況是指企業正常投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運行。
因為各省可能會有細微的差別,壹般來說,經商,正常,經營,經商,有效,經商也就是經商。
3.營業狀態被撤銷;不註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許可證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註銷登記後,企業法人消滅。
4.企業法人資格的註銷,意味著企業不復存在,失去了法人資格。
5.歇業是指企業登記機關發生變更,遷出壹個主管機關。
6.企業身份遷入是指企業登記機關變更,遷入壹個主管機關。
7.停業是指企業因某種原因,在期末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發生變化後恢復生產。
8.企業清算是指企業因破產、撤銷等原因解散並終止營業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收回債權,清償債務,分配剩余財產的壹種經濟活動。
法律依據
工商行政管理暫行規定
第二十六條未經核準登記,從事經營活動,或者從事其他違反工商登記管理規定的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