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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開戶上門核實從哪幾方面核實

銀行上門回訪確認對公客戶信息操作規程

壹、基本規定

(壹)需要上門回訪確認對公客戶基本信息的賬戶範圍

在我行開立的單位人民幣結算賬戶,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上門進行基本信息的確認:

1、無法提供開戶申請資料(如:營業執照及副本、稅務登記證、組織代碼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件等)原件的客戶。

2、在辦理變更賬戶信息時,不能提供《對公人民幣存款賬戶業務操作規程》中所要求的全部手續的客戶。

3、變更預留印鑒的客戶,以下情況除外:

(1)法定代表人持申請資料原件辦理變更手續的;

(2)授權經辦人持申請資料原件辦理變更手續、加蓋的原印鑒可以使用驗印系統自動核驗或雙人采取模擬人工折角的方式核驗通過。

4、分行規定的其他重點賬戶(如:發生異常交易、疑似出租出借賬戶行為等)。

(二)上門回訪工作應堅持雙人經辦,回訪人員可以由壹名為公司業務條線客戶經理和壹名運營條線人員組成,也可以由兩名業務條線人員組成(下統稱上門回訪人員)。回訪人員應具備壹定的業務知識和責任心,對回訪客戶的開戶或變更信息(印鑒)的意願,以及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三)上門回訪人員必須持《中國ⅩⅩ銀行單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信息回訪確認表》(附件,下稱《確認表》),親赴客戶單位進行客戶信息確認,並在客戶單位請其在《確認表》上加蓋預留印鑒和公章,以確認信息真實。

(四)對於不能提供開戶申請資料原件的客戶,也可以在開戶前直接安排核實人員雙人按本規程要求完成上門核實工作,確認客戶信息無誤後辦理開戶手續。

(五)如果需要上門回訪的客戶是與開戶行不在同壹城市的異地客戶,可以委托客戶所在地的我行分支機構(包括二級分行、異地支行)代為回訪,受托行的回訪確認方法視同於本機構的回訪業務。每家分行均要設置協助上門回訪聯系人,聯系人信息由總行通過網站統壹公布,分行聯系人變更時,應及時上報總行,以便及時維護。受托行應積極配合

委托行開展上門回訪工作,不得推逶、拖延。對於客戶所在地沒有我行分支機構的,由開戶行或分行自行安排人員上門回訪。

(六)上門回訪工作應於開戶或提交申請之日起的三個工作日內完成。

(七)如果上門回訪後發現客戶不符合我行開戶條件,應通知客戶辦理銷戶,賬戶款項(如有)原路退回;如變更賬戶信息業務不符合我行要求,則通知客戶變更後的信息作廢,不得啟用。

(八)如果拍攝數碼照片資料,應確保每張影像清晰。

(九)對於不需要上門回訪確認的業務,業務經辦人員如認為有必要的可采取電話、短信、電子郵件等多種形式與客戶聯系確認業務的真實性,並做好核實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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