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負責制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具體規範。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統壹的企業名稱申報系統和企業名稱數據庫,並向社會開放。第三條企業登記機關應當不斷提高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範性和便利性,為企業和群眾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務。第四條壹個企業只能註冊壹個企業名稱,受法律保護。第五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規範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也可以使用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第六條企業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字號、行業或者經營特點、組織形式組成。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綜合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名稱不得含有行業或者業務特征。第七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為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名稱。企業名稱中使用市轄區名稱時,應當冠以其所屬市的行政區劃名稱。開發區、墾區等區域名稱應當與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名稱壹並使用,不得單獨使用。第八條企業名稱的字號應當由兩個以上的漢字組成。
縣級以上地方行政區劃的名稱、行業或者業務特點不得作為字號,但有其他含義的除外。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根據企業主營業務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標明行業或者經營特點。如果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中沒有規定,可以參照行業習慣或專業文獻來表示。第十條企業應當根據其組織結構或者責任形式,依法在其名稱中標明組織形式。第十壹條企業名稱不得有下列情形:
(a)損害國家尊嚴或利益;
(二)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妨礙公共秩序的;
(三)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眾團體的名稱及其簡稱、專有名稱、軍銜的;
(四)使用外國(地區)和國際組織的名稱及其通用簡稱和特定稱謂;
(五)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內容的;
(6)含有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
(七)違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產生其他不良影響的;
(八)可能使公眾受到欺騙或者誤解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中央”、“民族”、“國家”字樣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嚴格審核,並報國務院批準。國務院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名稱中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全國”等字樣的,應當為行業限定語。
外商獨資或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外國投資者名稱的,可以在其名稱中含有“(中國)”字樣。第十三條企業分支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屬企業的名稱,並加蓋“分支機構”、“分公司”、“分公司”字樣。境外企業分支機構還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企業的國籍和責任形式。第十四條企業集團名稱應當與控股企業名稱的行政區劃名稱、品牌名稱、行業或者業務特征相壹致。控股企業可以在其名稱的組織形式前使用“集團”或者“(集團)”字樣。第十五條投資相關企業或者被授權企業的名稱中可以含有其他企業或者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名稱。第十六條企業名稱由申請人獨立申報。
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企業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相關信息和材料,對擬使用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較和篩選,選擇符合本規定要求的企業名稱。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申請人承諾因其企業名稱與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其他企業名稱近似而依法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七條在同壹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人申請的企業名稱字號不得與同行業或者未使用行業和經營特點的下列企業名稱字號相同:
(壹)已註冊或在保留期內的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
(2)註銷或變更登記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但存在投資關系或受讓企業名稱的除外;
(3)設立登記被註銷或變更登記被註銷未滿1年的原企業名稱,但有投資關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