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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C人權組織

Human Rights Commission:聯合國人權委員會(1946-2006)(簡稱人權委員會;英文: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Human Rights,UNCHR)是聯合國系統框架下的功能委員會。它是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的職司委員會,它也幫助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事處(Office of the 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開展工作。人權委員會是聯合國系統審議人權問題的最主要機構之壹,它的主要職責是: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在人權領域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國際人權文書並提交聯合國大會。 [編輯本段]歷史 人權委員會根據聯合國憲章於1946年在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第壹次會議上成立,是聯合國系統審議人權問題的主要機構之壹。它是最早的兩個聯合國功能委員會之壹(另壹個是婦女地位委員會)。

2006年3月15日,聯大以170票支持、4票反對和3票棄權的壓倒性多數通過建立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

人權委員會於2006年3月27日舉行的第六十二屆會議中,在未經表決的情況下通過結束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委員會的工作亦全交由新成立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自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正式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所取代。 [編輯本段]結構

 人權委員會初建時只有18個成員國,1979年擴大為43國。1992年第48屆會議起,成員國增至53個,從聯合國經濟社會理事會的成員國中選出的。每年(通常是5月)改選大約三分之壹的成員國席位,任期三年。成員國席位按地域分配。

2005年成員國名單如下:

非洲15席:布基納法索,剛果***和國,埃及,厄立特裏亞,埃塞俄比亞,加蓬,幾內亞,肯尼亞,毛利塔尼亞,尼日利亞,南非,蘇丹,斯威士蘭,多哥,津巴布韋

亞洲12席:不丹,中國,印度,印度尼西亞,日本,馬來西亞,尼泊爾,巴基斯坦,卡塔爾,韓國,沙特阿拉伯,斯裏蘭卡

東歐5席:亞美尼亞,匈牙利,羅馬尼亞,俄羅斯,烏克蘭

拉丁美洲和加勒比海國家11席:阿根廷,巴西,哥斯達黎加,古巴,多米尼加,厄瓜多爾,危地馬拉,洪都拉斯,墨西哥,巴拉圭,秘魯

西歐和其他國家10席:澳大利亞,加拿大,芬蘭,法國,德國,愛爾蘭,意大利,荷蘭,英國,美國

人權委員會每年3月和4月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為期6周的定期會議。2004年1月澳大利亞被選為委員會主席,2005年1月印度尼西亞取代澳大利亞被選為委員會主席。 [編輯本段]專門委員會 促進和保護人權專門委員會(Sub-Commission on the Promotion and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是人權委員會最主要的下屬機構。

專門委員會由26名專家組成,根據地域分配,其中非洲7名、亞洲5名、拉丁美洲5名、東歐3名、西歐6名(每個成員可有1名候補委員),以個人身份任職。每2年改選專門委員會中的半數成員,任期4年。

專門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對有關促進人權、保障基本自由和預防種族、民族、宗教、語言歧視的各種問題進行研究並向人權委員會提出報告。 [編輯本段]評價 人權委員會致力於調查、監督、報告特定國家或地區的人權狀況和全球性的嚴重侵犯人權現象。多數民主國家認為人權委員會和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United Nations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的工作對改善世界人權狀況是有幫助的,但也有批評者,批評主要來自美國。

人權團體對現在成員國中的古巴、巴基斯坦,以及過去成員國中的阿爾及利亞、敘利亞、利比亞、越南的人權狀況表達長期關註。

與此同時美國也是飽受爭議的另壹焦點,許多人認為美國在海外的眾多軍事行動實際並未維護反而踐踏了他國的人權狀況,而且往往借人權之名幹預他國內政,因此甚至曾壹度落選人權委員會成員。 [編輯本段]改革 由於人權委員會允許壹些本身人權有嚴重問題的國家,如古巴、利比亞、蘇丹和津巴布韋等成為會員國而備受批評。作為聯合國改革的壹部分,人權委員會的改革也被提出。

2005年3月,聯合國秘書長安南發起改革人權委員會的工作。安南表示,人權委員會的公信度和專業水平每況愈下。

安南的幕僚長布朗曾說:“就全球廣大人類而言,人權委員會的做為或無做為已成為聯合國能否重生的試金石。”

2005年9月,在聯合國高峰會期間,各國領導人同意,目前的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應該由壹個更可信的機構所取代。

人權支持者以及民主國家壹直在推動建立壹個新的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取代目前由53個國家組成的人權委員會。新的人權理事會將全年存在,而不是每年在日內瓦僅會面6個星期,以便及時對侵犯人權做出反應,新的人權理事會擁有批評違反人權者的廣泛權力。 [編輯本段]中國在人權委員會的情況

 自1971年恢復在聯合國的合法席位後,中國開始參與聯合國大會和經社理事會關於人權問題的討論,並自1979年起連續3年作為觀察員出席人權委員會會議。1981年,中國在經社理事會第壹屆常會上當選為人權委員會成員國,並連選連任至今。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的職責有:根據《聯合國憲章》宗旨和原則,在人權領域進行專題研究、提出建議和起草國際人權文書並提交聯合國大會;就有關國家的人權問題進行公開或秘密的審議,其中包括調查有關侵犯人權的指控,處理有關侵犯人權的來文,就有關國家的人權局勢發表意見並通過決議。

聯合國人權會議是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召開的全體會議,每年3、4月份在日內瓦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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