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必須認真組織好各級匯總會計報表、數據軟盤等資料的檢查復核,確保上報數據資料真實、準確和規範。
第二十七條 審核工作的主要內容包括:填報範圍是否全面,報表編制方法是否符合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和財務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是否符合年度匯總會計報表各項統壹規定要求,報表填報項目及指標是否準確,報表數據和軟盤數據是否壹致,分戶報表、匯總報表與有關工作表數據的相關關系,匯總數據、分析數據與有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所公布相關數據是否存在差異等。
第二十八條 基層企業應首先審核本企業上報報表和相關數據資料是否符合有關制度、規章以及其他的政策規定,審核數據錄入是否規範,匯總方法是否正確。對經審核無誤後的企業匯總會計報表按照財務隸屬關系或產權關系逐級上報。
第二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應對下級企業或部門上報的企業年度會計信息報告進行審核。
(壹)審核報表的各項內容、指標是否真實、合理,金額單位是否正確,有無漏填項目,上報手續是否符合規定。
(二)審核實際匯編戶數與錄入計算機戶數是否壹致,以及年度間增減變化情況。
(三)審核匯總報表數據與分戶報表數據是否按照規定的要求相互銜接。
(四)審核企業報表數據中的重點指標(比如企業戶數、資產總額、利潤總額、職工人數、工資總額等指標),與有關綜合經濟管理部門所公布相關數據是否壹致。
(五)企業是否按規定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年度報表審計,是否附報完整的審計報告。
第三十條 審核工作應采取人工審核與計算機軟件審核相結合的方式,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自行核對、集中會審、委托審核等。
(壹)自行核對;企業在上報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前應自行將本單位報表、軟盤以及有關數據資料,按統壹規定的審核內容進行逐項復核。
(二)集中會審:各級財政部門或企業主管部門、企業(集團)組織專門力量對匯編範圍內的企業報表、軟盤及相關資料,按照統壹的標準及要求進行集中對賬或分戶復核。
(三)委托審核:由財政部門指定的中介機構對特定企業報表數據進行抽查。
第三十壹條 各級財政部門(或授權中介機構)應對各企業上報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進行認真審核並簽字蓋章,凡發現漏報、錯報、虛報、瞞報等情況,以及數據軟盤與報表數據不壹致等,應要求該企業立即糾正,經企業主管領導審核同意後,限期重新上報。
第三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集團)對所屬企業報表數據審核無誤後,應在統壹規定的時間內按照上下級關系、產權關系或財務隸屬關系,采取自下而上方式層層匯總上報。
地方財政部門、中央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編制的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應於次年4月底前上報財政部。
第三十三條 按產權關系上報的應遵照以下規定:
(壹)對投資份額占50%以上,或不占50%以上但擁有相對控股權或通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權的企業,其報表由擁有控股或實際控制權的企業(單位)負責收集、匯總和上報。
(二)投資各方股份均等的企業,其報表由協議主管部門或投資企業負責收集、匯總和上報,同時將該企業的報表抄送各投資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