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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制度的第四章 工作組織

第十五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的管理部門為財政部,即由財政部負責設計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格式,開發報表操作軟件,制定編報工作制度,組織全國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的布置、培訓、收集、匯總工作,對各地區、各部門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工作予以指導。

第十六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由財政部依據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結合年度內財務資產管理等各項業務的實際需求統壹制定,於每年第四季度統壹下發。

第十七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報表操作軟件由財政部按照統壹制定的報表格式組織開發、測試和維護,隨同報表壹並下發使用。

第十八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工作按財務關系或產權關系分別組織實施。

(壹)中央部門、中央企業(集團)負責組織實施本部門、本企業(集團)所屬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的編報工作,包括報表、軟件的下發、布置、收集、審核、匯總及會計信息資料建檔建庫工作,並將所屬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上報財政部。

(二)地方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所屬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的編報工作,包括報表、軟件的下發、布置、收集、審核、匯總及會計信息資料建檔建庫工作,並將本地區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上報財政部。

第十九條 企業年度匯總會計信息報告組織管理部門的專項工作經費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擔原則,由各級財政部門在本級部門預算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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