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CEO,是20世紀60年代美國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創新的產物。CEO和總經理在形式上都是企業的“壹把手”。CEO既是首席執行官,又是股東權益的代言人。大多數情況下,CEO是以董事會成員的身份出現的,而總經理不壹定是董事會成員。
2.CFO是公司治理結構發展到新階段的必然產物。沒有CFO的治理結構不是現代意義上的完美治理結構。從這個角度來說,中國也應該設立CFO等職位來構建自己的治理結構。
3.首席信息官(Chief Information Officer)通過指導信息技術的使用來支持公司的目標,具有技術和業務流程兩方面的知識,具有多功能的概念,往往是將組織的技術部署戰略與業務戰略緊密結合的最佳人選。
4.首席技術官是技術資源的行政經理。其職責是制定技術願景和戰略,研發總體技術方向,並監督技術研發(R & ampd)活動,並指導和檢查技術選擇和具體的技術問題,並完成所分配的技術任務/項目。
5.首席安全官,CSO也可稱為CISO(首席信息安全官的縮寫)或ISO(信息安全官的縮寫),與CIO(首席信息官的縮寫)不同。
6、首席執法官,最近是新職位。首席安全官負責公司的通信和業務安全。
7.首席知識官(Chief knowledge officer),CKO(Chief Knowledge Officer)出現於20世紀90年代初,又稱知識主管或知識總監,是指公司或企業內部負責知識管理的行政官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