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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規避員工招聘和入職的風險

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競爭中,招聘作為企業人才競爭的重要工作,受到了企業的重視。優秀的人才找到了,工資也定了。人才能否如期到達,安全入職,不留隱患,是招聘過程中的關鍵環節。企業的HR從招聘開始就要註意風險防範。企業找到需要的人才,人才找到合適的企業,就業和入職是握手言和的開始。下面從幾個方面來談談招聘和入職的風險防範。

壹、就業管理環節

1,就業前做好背景調查。

應聘者為了滿足企業的招聘要求,可能會更改、隱瞞或騙取個人信息,因此企業在面試和錄用前應核實應聘者的身份信息。

企業在向員工發送offer前,應盡量完成背景調查;壹般情況下,需要征得被調查人的同意。學歷,工作經驗等。是決定壹個人工作能力的基礎。壹般來說,提供虛假信息的員工達不到用人單位的要求。雖然用人單位可以與欺詐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在合同解除前支付欺詐員工正常工資,但員工無法提供相應的工作業績,增加了企業的人力成本,給業務部門帶來影響。

就業前的背景調查不可能全面考察被調查者信息的準確性。為避免用工過程中的欺詐行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如果員工仍與其他企業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則視為不符合用工條件,企業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試用期過後,可以以員工有欺詐行為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可以與勞動者書面約定,企業因此承擔賠償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追償。

2.註意競業禁止協議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區域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或者自主創業生產、經營同類產品或者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不得超過兩年。

招聘新員工時,要註意員工與原單位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避免招聘方與原單位發生糾紛時的法律責任。企業在招聘時,可以參考員工與原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讓被招聘的員工寫保證書,保證不承擔保密和競業限制義務,否則要負責任。如果新雇主被原雇主起訴,如果有員工擔保,新雇主有可能被免除責任或承擔較輕的責任。

3.優惠鏈接有效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要約”是指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關於錄用通知,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中沒有具體規定,但作為企業向應聘者發出的要約,目的是與應聘者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因此,具有法律效力的錄用通知壹般包括以下內容:報到時間;報告地點;註冊程序;報名需提供的材料;報告中的註意事項;工作崗位;工作地點;勞動報酬;分娩持續時間;其他事項。

更重要的是,錄用通知書必須有用人單位蓋章或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有效要約用人單位單方反悔,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錄用通知包含了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但畢竟不同於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所以員工入職後要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

二、入職管理環節

1.感應材料的檢查

對員工的錄用材料進行實地審核是非常重要的。員工入職當天,企業可以收集員工的相關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原件、畢業證書、學歷證書、其他資格證書、近期體檢報告、離職證明、競業限制或保密協議等。,並建立就業檔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因此,應當在對員工材料查驗完畢後,將相關個人證件原件退還給員工,相關財物不予收繳。

2、勞動合同的簽訂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壹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未在法定時間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風險,如:支付雙倍勞動報酬的風險;導致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成立的風險。註意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包括整個合同的無效和部分條款的無效,尤其是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合同期內不結婚不生育的約定”。

建議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宣傳企業的規章制度,並將規章制度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讓勞動者閱讀學習,使規章制度真正發揮作用,減少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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