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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序號是多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

填寫說明

1.本表適用於以查賬征收方式申報企業所得稅的居民納稅人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按月(季)預繳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納稅人。

二、表頭項目:

1,“納稅期限”:納稅人填寫的“納稅期限”為公歷1至當月(季度)最後壹日。

企業年度中間開業的納稅人填寫的“納稅期限”為當月(季)開業之日起至當月(季)最後壹日止,從次月(季)起按正常情況填寫。

2.“納稅人識別號”:填寫稅務機關頒發的稅務登記證號碼(15位數字)。

3.“納稅人代碼”:填寫當地稅務機關頒發的納稅人代碼號。

4.“納稅人名稱”:稅務登記證上的納稅人全稱。

三。每列的報告

1,第2行-第9行“據實預付”:填寫“本期發生額”壹欄,數據為當月(季度)第壹天至最後壹天;填寫“累計金額”欄。數據為納稅人所屬季度(或月份)從65438+10月1年到最後壹天的累計金額。納稅人本期應納(退)所得稅額為“累計數”欄第9行“應納(退)所得稅”數據。

2.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11行,按照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14行:填表中11至14行。

四。所有銀行的報告

該表的結構分為兩部分:

1.第壹部分是從1線到16線。納稅人應根據自身預繳申報方式分別填報,包括非居民企業設立的分支機構:實際預繳的納稅人應填報第2至9行;按照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月或季平均額預繳的納稅人填寫11至14行;采用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式預繳的納稅人,填寫16行。

2.第二部分從17行到22行,實行匯總納稅的總機構在填寫第壹部分的基礎上再填寫18到20行;分支填充第20到22行。

五、具體項目描述:

1,第2行“營業收入”:按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收入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收入填報。

2.第3行“營業成本”: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營業成本,填報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按其會計制度核算的成本(費用)。

3.第4行“利潤總額”:填寫會計系統計算的利潤總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本行可填寫的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計算的預計利潤。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填報。

4.第5行“稅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經濟特區企業填寫國稅發〔2007〕39號文規定的稅率。

5.第6行“應納所得稅”:填寫計算出的本期應納所得稅額。第6行=第4行×第5行,第6行≥0。

6.第7行“所得稅減免”:填寫當期實際享受的所得稅減免,包括過渡期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以及經稅務機關批準或備案的其他稅收減免優惠。7號線≤6號線。

7.第8行“實際預繳所得稅額”:填寫累計預繳的企業所得稅額,“本期金額”欄為空。

8.第9行“應交(已退)所得稅”:填寫根據稅法規定計算的本次預繳(已退)所得稅。第9行=第6行-第7行-第8行,如果第9行< 0,則填寫0,並將“當前金額”壹欄留空。

9.11行“上壹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填寫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銀行不包括納稅人的海外收入。

10,12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填報納稅人根據上壹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本期應納稅所得額。

按季預繳的公司:12行= 11×1/4行。

月預付企業:12行= 11×1/12行。

11、13行“稅率”: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25%的稅率計算應納所得稅額。經濟特區企業填寫國稅發〔2007〕39號文規定的稅率。

第12、14行“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填寫計算出的本月(季度)應交所得稅。14行= 12行×13行

13行、16行“本月(季度)預繳所得稅額”:填寫根據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的本月(季度)應納所得稅額。

14、18行“總公司應納所得稅”:根據本表第壹部分(1-16行)本月或本季度應納所得稅額,填寫匯總總公司本期應納所得稅額,提前計算總公司應納所得稅額。

(1)據實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行9 × 25%的預付款比例由總行分擔。

(2)按上壹納稅年度月或季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14行×總機構應分攤的預繳比例為25%。

(三)采用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65438行+06 × 25%的預付比例由總行分擔。

15行、1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所得稅額”:根據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比例,填寫壹般稅務代理機構根據本表第壹部分(1-16行)本月或本季度預繳的所得稅額計算的本期預繳所得稅額。

(1)據實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第9行×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比例為25%

(2)按上壹納稅年度月或季平均應納稅所得額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65438行+04 ×中央財政集中分配稅預繳比例為25%。

(三)采用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16 × 25%由中央財政集中分稅制預繳。

16,第20行“分支機構分攤的所得稅”:根據分支機構分攤的預繳比例,填寫匯總納稅總機構根據本表第壹部分(1-16行)本月或本季度預繳的所得稅計算的本期預繳的所得稅。

(1)據實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9行× 50%的分支機構分擔的預付款比例。

(2)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14行×分支機構分攤預繳比例:50%。

(三)采用稅務機關批準的其他方式預繳的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

65438行+06 × 50%分支機構分擔的預付款比例。

(分行應填寫總行申報的第24行“分行分攤的所得稅額”)

17、21行“分配比例”:填寫匯總納稅分局根據匯總納稅人所得稅分配表確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稅額”:根據當期總機構申報表第20行填寫分支機構分配的所得稅額之和×本表第21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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