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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訴電話 12348

“12348”是市、區縣司法局及法律援助中心面向廣大市民群眾的法律咨詢專用電話,它接受解答群眾的法律咨詢,配合調處民間糾紛,及時反映群眾的法律需求信息,指導和接受法律援助申請,維護貧弱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維護社會穩定。短號中“48”取“司法”之諧音,寓意尋求法律服務,調解民間糾紛請找司法行政機關。

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是司法行政部門運用特定的電話專線和電信網絡,統壹組織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人員和鄉鎮司法所工作人員,面向廣大群眾和社會組織,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咨詢和法律服務的壹種形式。“12348”法律服務專用電話工作職責,主要解答法律咨詢,普及法律常識;實施內部聯動,搞好上門服務;溝通外部信息,做好受案分流;加強區域合作,搞好職能部門間協調聯動;做到快速反應,防止糾紛激化;遵循有關規定,提供法律援助;掌握社情民意,當好黨政參謀;接受社會監督,提高法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等。“16000148”法律服務電話更名為“12348”法律咨詢電話,啟用全國統壹服務號碼“12348”,並歸並至法律援助中心,“12348”法律咨詢專線在保持原有功能的同時,又拓展了法律援助的新功能,此舉標誌著“12348”邁上了壹個新的臺階。

12348法律援助的條件

(壹)法律援助申請人的經濟困難標準依申請人是否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來確定。具體標準以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人民政府當年公布的標準額度為準。

(二)申請人住所地的經濟困難標準與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壹致的,按照受理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所在地的經濟困難標準執行。

(三)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證明為法律援助申請人證明其經濟困難的書面憑證。尚未辦理最低生活保障證明或自然災害期間正在接受國家救濟的災民申請法律援助的,由申請人住所地的區(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申請人經濟困難的證明。

(四)對於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申請人,無需對申請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法律依據: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 (壹)受援人不再符合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的;

(二)案件依法終止審理或者被撤銷的;

(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其他代理人或者辯護人的;

(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五)受援人利用法律援助從事違法活動的;

(六)受援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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