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不能再與他人合作了。公司註銷是指其宣告破產、被收購、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不續、或內部解散時到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終止公司法人資格的過程。
不能進行公司簡易註銷的情況如下:
1、涉及國家規定實施準入特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
2、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
3、存在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出質或動產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調查或采取行政強制、司法協助、被予以行政處罰等情形。
5、企業所屬的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
6、曾被終止簡易註銷程序。
7、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註銷登記前需經批準。
8、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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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十壹條
市場主體因解散、被宣告破產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終止的,應當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經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市場主體終止。市場主體註銷依法須經批準的,應當經批準後向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八條
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