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從事壹定生產經營活動的憑證。其格式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統壹規定。
營業執照的登記項目有:名稱、地址、負責人、資金數額、經濟成分、經營範圍、經營方式、從業人數、經營期限等。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應當置於公司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營業執照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或者轉讓。
如何申請個體營業執照如下:
1.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外國人需提供暫住證及復印件)。
2、經營場所的房屋租賃合同或房產證及復印件。
3.兩張壹寸免冠彩色照片。
4、如果是國有和集體企業的下崗職工、貧困戶。還需要攜帶失業證、失業人員優待證、特困證及其復印件,以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管理費的優惠政策。
5、從事食品、化妝品等特殊行業的,還需準備健康證明及復印件(涉及前置審批行業需提供審批意見)。
帶上以上證件到當地工商所,向工作人員說明申請什麽樣的營業執照。核對相關文件後,工作人員會給表格填寫。
個體工商戶名稱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個體工商戶變更名稱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
個體工商戶名稱中含有應當取得行政許可的經營項目。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期限屆滿不能再從事此類經營活動的,應當自行政許可被撤銷、吊銷或者期限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名稱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