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情況目前主要的引用法律主要是《中華人民***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我們看看其中的第九條: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有四個構成要件需要樓主的註意:
1、不正當競爭的主體為經營者,包括合法、非法經營的經營者。
2、客觀上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3、侵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4、主觀上有過錯。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3款的定義“經營者是指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可見《反不正當競爭法》界定的主體僅三類: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在判斷壹個主體是否是《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的主體時,應當以是否從事經營活動為標準。上述三類主體應該做廣義的理解,因為不僅合法的經營者從事經營活動,而且非法的主體或者有資格但是越權的主體或者是禁止從事經營的主體事實上從事了經營活動的均應當認定為“經營者”。 1.壹般主體 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第36條的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我國的法人有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四類。企業法人是以營利為目的獨立從事商品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法人。機關法人是國家機關,包括黨的機關、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這些法人不以營利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體。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壹般不以營利為目的,但是按照企業法人登記法規登記以後即可以從事營利活動。 “其他經濟組織”,是指以經營商品或者服務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壹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 自然人在市場活動中的基本作用是作為消費者參與商品交換關系,但是並不排除其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充當經營者的角色,從事營利性活動。 2.特殊主體 包括非法經營主體和政府及其所屬部門。
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第二個構成要件為經營者在客觀上實施了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通常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上有意識地開展競賽和爭奪消費者的行動。“不正當”則具有較大的主觀判斷性。但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則界定了相應的具體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損害了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合法權益指的是其他經營者依法受到保護的權利和利益。 不正當競爭行為與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之間還應當存在因果關系。
主觀過錯
根據我國民法的壹般原理,侵權責任的承擔應當以過錯為要件。因此,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經營者應當具有主觀的過錯。但是,受害的經營者要證明對方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往往比較困難。如果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是卻不能證明對方的過錯而得不到法律的保護是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應當對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采取過錯推定的原則,以便利受害的經營者與不正當競爭行為作鬥爭。
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混淆行為
混淆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以種種不實手法對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作虛假表示、說明或承諾,或不當利用他人的智力勞動成果推銷自己的商品或服務,使用戶或者消費者產生誤解,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同業競爭者的利益或者消費者利益的行為。
1)行為要件。
(1)該行為的主體是從事市場交易活動的經營者。
(2)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客觀上實施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如假冒他人企業名稱,仿冒國家名優標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偽造產地名稱等。
(3)經營者的欺騙性行為已經或足以使用戶或消費者誤認,亦即這種欺騙行為達到了較為嚴重的程度。
2)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1條針對第5條所列不正當競爭行為做出了相應的行政處罰規定,具體分為兩種情況:(1)根據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經營者利用該法第5條所禁止的不正當競爭手段從事市場交易的,對第壹、三、四種行為,依照商標法、產品質量法的規定處罰;(2)對第二種行為,第21條第2款規定,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視情節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營業執照;銷售偽劣產品、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商業賄賂行為
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爭取交易機會,暗中給予交易對方有關人員和能夠影響交易的其他相關人員以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在賬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
1)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和受經營者指使的人(包括其職工);其他主體可能構成賄賂行為,但不是商業賄賂。
(2)行為的目的是爭取市場交易機會,而非其他目的。
(3)有私下暗中給予他人財物和其他好處的行為,且達到壹定數額。
(4)該行為由行賄與受賄兩方面構成。
2)法律責任。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2條的規定,經營者有商業賄賂行為的,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監督檢查部門可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其違法所得。
3、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產品的質量、性能、成分、用途、產地等所作的引人誤解的不實宣傳。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知的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
廣告法第3條規定,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第4條規定,廣告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1)行為要點:
(1)行為的主體是廣告主、廣告代理制作者和廣告發布者。
(2)上述主體在客觀上對其商品或服務做虛假廣告或以其他方式進行虛假宣傳。
(3)上述虛假廣告或虛假宣傳達到了引人誤解的程度,因而具有社會危害性。
(4)主觀方面,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方對虛假廣告負法律責任;對廣告主,則不論其主觀上處於何種狀態,均必須對虛假廣告承擔法律責任。
2)法律責任:
(1)經營者(廣告主)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和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消除影響,並可根據情節處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廣告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4條第2款規定,廣告經營者在明知或應知情況下,代理、設計、制作、發布虛假廣告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依法處以罰款。廣告法第37條規定的罰款,指廣告費用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停止其廣告業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連帶責任。廣告法第38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欺騙和誤導消費者,使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廣告主應負擔民事責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不能提供廣告主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承擔全部民事責任。
4、侵犯商業秘密行為
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是指:以不當手段獲娶披露、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1)以盜竊、利誘、脅迫和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根據法律和合同,有義務保守商業秘密的人(包括與權利人有業務關系的單位、個人,在權利人單位就職的職工)披露、使用和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第三人明知或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行為要點:
(1)認定是否構成侵權,必須首先依法確認商業秘密確實存在。
(2)行為主體可以是經營者,也可以是其他人。
(3)客觀上,行為主體實際上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
(4)以非法手段獲娶披露和使用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已經或可能給權利人帶來損害後果。
反不正當競爭法對侵犯商業秘密行為規定的處罰方式,壹是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二是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此外,我國刑法第229條規定了侵犯商業秘密罪。
5、低價傾銷行為
低價傾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價格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1條規定了四種除外情況:
(1)銷售鮮活商品;
(2)處理有效期限即將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積壓的商品;
(3)季節性降價;
(4)因清償債務、轉產、歇業降價銷售商品。
低價傾銷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經營者,而且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是大型企業或在特定市場上具有經營優勢地位的企業。
(2)經營者客觀上實施了低價傾銷行為。
(3)經營者低價傾銷行為的目的是排擠競爭對手,以便獨占市常
6、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是指經營者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時,以欺騙或其他不正當手段,附帶提供給用戶和消費者金錢、實物或其他好處,作為對交易的獎勵。
其方式大致可分為兩種。壹種是獎勵給所有購買者的附贈式有獎銷售,壹種是獎勵部分購買者的抽獎式有獎銷售。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3條以列舉方式禁止經營者從事三類有獎銷售行為。《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對第13條加以細化,禁止以下列方式進行有獎銷售:
(1)謊稱有獎銷售或對所設獎的種類,中獎概率,最高獎金額,總金額,獎品種類、數量、質量、提供方法等作虛假不實的表示;
(2)采取不正當手段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
(3)故意將設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市場或不與商品、獎券同時投放,或者故意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
(4)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5000元(以非現金的物品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作為獎勵的,按照同期市場同類商品或者服務的正常價格折算其金額);
(5)利用有獎銷售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6)其他欺騙性有獎銷售行為。
不正當有獎銷售的行為要點如下:
(1)不正當有獎銷售的主體是經營者。
(2)經營者實施了法律禁止的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
(3)經營者實施不正當有獎銷售,目的在於爭奪顧客,擴大市場份額,排擠競爭對手。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6條的規定,經營者違反該法第13條的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監督檢查部門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關當事人因有獎銷售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受到侵害的,可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
7、詆毀商譽行為
詆毀商譽行為是指經營者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從而削弱競爭力,為自己取得競爭優勢的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詆毀商譽的行為要點如下:
(1)行為的主體是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經營者,其他經營者如果受其指使從事詆毀商譽行為的,可構成***同侵權人。
(2)經營者實施了詆毀商譽行為。
(3)詆毀行為是針對壹個或多個特定競爭對手的。
(4)經營者對其他競爭者進行詆毀,其目的是敗壞對方的商譽,其主觀心態出於故意是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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