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工商局領取,公司加蓋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同委托代理人授權委托書》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
3、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公司變更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復印件;
4、關於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決定(變更登記事項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該文件;其中股東變更登記無須提交該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的股東會決議;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署的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簽署的書面決定。
5、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6.變更事項相關證明文件;變更經營範圍的,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範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件的復印件。審批機關單獨批準分公司經營許可經營項目的,公司可以憑分公司的許可經營項目的批準文件、證件申請增加相應經營範圍,但應當在申請增加的經營範圍後標註“(限分支機構經營)”字樣。
7、公司營業執照副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