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並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為壹個企業。並購後,被並購企業通過支付現金、發行股票或其他對價取得其他壹家或多家企業的資產和負債,並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其他壹家或多家企業在並購後失去獨立法人地位。
2.不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成立壹個新公司,所有參與合並的原公司都屬於被消滅的公司合並。法律上表示為“A公司+B公司= C公司”
3.合並包括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和非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
(1)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是指參與合並的企業在合並前後最終受同壹方或多方控制,且該控制不是暫時性的合並交易。
(2)控制下的企業合並:是指參與合並的各方在合並前後最終不受同壹方或相同各方控制的合並交易,即同壹控制下的企業合並以外的企業合並。
企業合並的主要原因如下:
1,除了競爭,收購競爭對手使企業獲得更廣泛的市場控制權。
2.經營規模大。對外擴張是通過並購擴大生產經營規模,增強競爭實力。
3.分散經營風險,分散企業的產品和市場範圍,從而降低公司的整體經營風險。
4.當前增長,通過外部增長實現經濟效益。
法律依據
公司法
第壹百七十二條公司合並可以采取吸收合並或者新設合並。
壹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進行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並設立新公司為新合並,合並各方解散。
第壹百七十三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應當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壹百七十四條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