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日公司治理結構的產生背景
美國從立憲到1840年半個多世紀的時間內,依然是壹個以農業經濟為主的國家。此時的美國尚不存在過股份公司。但是從1840年以後,美國股份公司以鐵路企業的發展為起點並迅速崛起,這種現代企業制度隨後又很快蔓延到批發、零售、金融、制造等各大行業。美國因此成為現代公司制企業的發祥地,美國公司的組織體系、管理方法等為其他西方國家所效仿。
股份公司在美國的迅速發展導致了國家的經濟實力迅速集中到少數大股份公司手中,但經濟力的集中與股份公司的所有權的分散是同步進行的。在股份公司所有權日益分散化的趨勢下,其中掌握“有意義股權”所需的股份額也日趨減少。其結果是,現代股份公司只是由最少量的股份所有權來行使支配權,甚至完全沒有股份的經營者也可以行使支配權。進入七八十年代,美國股份公司所有權的趨勢仍在發展。據統計,1982年美國直接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人數達3 200萬,加上間接持股(即以股票經紀人登記和持有股票)的人數,則高達13 300萬,約占美國人口的60%,這還不包括非上市公司的股東,而非上市公司在數量上占股份公司總數的95%以上,這種情況是其他西方國家無法比擬的。這種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散會產生代理成本,而高度的股權分散則會帶來更大的代理成本。要減少這種成本,就需要設置壹種恰當的機制,以激勵和約束經營者,使其為股東的利益而行動,這種機制即為公司治理結構。美國公司的股權結構十分分散,直接監督成本包括獲取信息的成本太高,外部股東運用所有權直接約束的力量是不足的,由此形成了以資本市場間接監管為特色的美國公司治理結構。
日本企業結構則是典型的法人持股結構。二戰前日本大公司的股權份額由以家族為核心的壹些財閥絕對控制,甚至達到100%的控股,構成了戰前日本企業的所有制特點。二次大戰以後,美國占領日本,對這種制度進行了重大結構性改組。大多數以家族為核心的財閥被強行解體,完全消滅了個人大股東,其位置均被法人股東占據。日本法律對法人持股的限制不多,並不像美國立法加以嚴格限制。這樣就導致了日本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互相持有股份。日本法律為法人持股開綠燈,成為戰後日本法人持股迅速發展的重要原因。
日本所具有的文化傳統加強了其獨特的法人持股結構的色彩。日本企業之間、企業與職工之間,均信仰“和為貴”、“忠誠心”,日本人具有強烈的集體主義意識。這些文化特征反映在經濟活動上,就是日本企業間的兼並很少發生,這不僅因為被兼並的企業員工淪為別人的附屬物,喪失獨立企業的***同榮譽感,而且兼並企業的員工也會抵制壹個陌生群體的進入。因此,通過兼並來促進企業的擴張在日本是很難實現的。這樣,日本企業之間只能通過相互投資、交叉持股形成縱橫交錯的經濟網相互控制,不斷擴張。
2.美、日公司外部治理結構模式比較
完善的市場體系為美國公司運行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環境。在美國公司治理結構模式中,市場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美國是市場經濟比較發達和完善的國家,其健全而有效的產品市場、資本市場、技術市場以及勞動力市場等為其公司的各相關利益主體提供了便利的監控。其中,產品市場與技術市場對企業的產品和技術迅速做出評價,並影響到企業的財務;而企業財務的變化又通過金融市場的信息披露制度披露出來。金融市場通過股權市場和債權市場予以反應,這表現為公司股票價格的升降和外部融資的可能性,透明的證券市場使公司潛在的收購者能不受阻礙地收購公司的股票,從而使公司所有權易手,新的股東通過改組公司的經理層解雇不稱職的經理;經理勞動力市場對經理的人力資本進行評價,從而使不稱職經理的人力資本貶值,最終影響公司的收入。產品市場、金融市場、經理人市場構成了對企業和經理的外部監管體系。
相反,日本的市場化程度相對較弱,強有力的政府幹預為其公司外部治理結構染上了鮮明的特色。日本模式中,政府通過制定經濟戰略、運用合適的產業政策和貿易政策加強同企業的合作並參與企業的內部治理。日本政府運用多種手段與企業保持經常性聯系、互通信息、***同商討、制定、調整、實施有關政策、措施和計劃,通過這種方式,使企業按政府的意圖進行運轉。
高度透明的企業運作是美國外部治理模式的又壹特色。在美國,通過會計、外部獨立審計、內部監督制度和信息披露的四位壹體,保證企業運作的高度透明,以提供壹個有效發現經營者濫用權力的外部監管環境。如果沒有信息的充分披露,經營者濫用權力的行為就會難以被發現。美國企業所具有的高度的運作機制、有效透明,發達的會計、獨立的審計和健全的內部監控從本質上確保了企業所有的交易能以令人滿意的方式記錄下來,並以全面公開的原則披露出來。
日本企業則是通過主銀行的相機控制形成對經營者行為的外部監督。相對於以市場為公司治理模式的美國來說,銀行成了日本模式的中心。盡管銀行對貸款的公司擁有的股權不太大,但卻能施以重大影響,包括:以股東或債權人身份,派駐人員到公司;要求查閱公司的有關信息資料;與公司高層人員洽談,了解公司經營情況,並依此決定是否追加貸款等等。這樣,銀行對公司的信息有了更充分的了解,因而能對公司形成有效的監督,使業績穩定增長。政府對企業的幹預弱化了證券市場對企業的治理,企業監控權市場的功能缺失又會導致嚴重的內部人控制問題。主銀行制為解決這壹問題提供了新的思路,對企業的經營管理形成了有力的監督。
3.美、日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模式比較
美國的內部治理結構主要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組成。其發達的證券市場為公司的經營管理方面施加了巨大的外部壓力。在美國公司的融資結構中,主要呈現以股權為主、股份高度分散化,並且股份多為機構投資者持有的特征。這種分散化的特點導致了其所有權的間接控制,即股東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的方式來評價經營者的績效,影響公司的經營決策,而不是通過股東會來實現所有者對企業的控制,它被形象地比喻為“用腳投票”。由於分散的小股東難以承擔昂貴的監督成本的問題,又會因“搭便車”而弱化對代理人約束的問題。因此美國通過“用腳投票”來抑制這壹內部監控效率低下的缺點。它以簡單、便捷、成本低下構成了對所有權的間接約束,成為美國股東的必然選擇。
美國公司的股權分散的特點導致了股權結構不穩定,股東不能聯合起來對公司進行控制,因此股東大會形同虛設。董事會和經理層則是分開運作的,經理層負責公司的日常工作,董事會負責重大項目的決策以及對經理層進行監督。傳統的公司董事會常由公司的內部職員組成,因此無法切實履行監督職責。因此,現代美國企業更強調董事會的獨立性。其董事須未被公司或子公司雇傭,也非任何公司雇員的親屬,不得向公司提供任何服務。這些規定確保了董事會的獨立性,使其權力能夠有效地予以執行。
日本模式中企業經營者成了實際權力擁有者。日本企業法人股東相互持股、交叉結合,占企業股份的絕對比重。法人股東相互持有股份常常使股東的影響力相互抵消。此外,不同的法人股東之間互相默契,互不幹涉,壹般不會反對公司的議案,並不構成對經營者決策的威脅。個人股東十分分散,基本上不起影響經營者決策的作用。
日本公司的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層構成。日本企業的董事會成員主要來自企業集團內部,這種狀況使得日本公司的高層領導機構既是最高決策機構,又是最高業務執行機構,這就形成了其決策和決策執行壹體化的特點。日本企業公司董事名義由股東選舉產生,實際上由經理直接提名經股東大會通過,而經理又是在董事會上選舉的,這無異於經理自己選舉自己,並在實際上導致了經營者具有超越股東會的特殊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