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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2017修正)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 (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管理,明確其職權與責任,維護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的正常秩序,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第三條 股票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以下簡稱掛牌公司)為非上市公眾公司,股東人數可以超過200人,接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統壹監督管理。第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組織和監督掛牌公司的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自律管理。第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堅持公益優先的原則,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保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正常運行,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各參與人提供優質、高效、低成本的金融服務。第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股票掛牌轉讓及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各項規章規定,禁止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第七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各項業務活動及各參與人實行統壹監督管理,維護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運行秩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第二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第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職能包括:

(壹)建立、維護和完善股票轉讓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二)制定和修改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三)接受並審查股票掛牌及其他相關業務申請,安排符合條件的公司股票掛牌;

(四)組織、監督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

(五)對主辦券商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參與人進行監管;

(六)對掛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進行監管;

(七)管理和公布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相關信息;

(八)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職能。第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就股票掛牌、股票轉讓、主辦券商管理、掛牌公司管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依法制定基本業務規則。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制定與修改基本業務規則,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制定與修改其他業務規則,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新的證券品種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采用新的轉讓方式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準。第十壹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為組織公平的股票轉讓提供保障,公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或傳播股票轉讓即時行情。第十二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收取的資金和費用應當符合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並優先用於維護和完善相關技術系統和設施。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制定專項財務管理規則,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三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從其收取的費用中提取壹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風險基金提取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第十四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的登記結算業務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與其簽訂業務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三章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組織結構第十五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之間的職責劃分,建立健全內部組織機構,完善公司治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應當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第十六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的股東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格條件,股東持股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新增股東或原股東轉讓所持股份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第十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第十八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及高級管理人員由中國證監會提名,任免程序和任期遵守《公司法》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

前款所述高級管理人員的範圍,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章程規定。第十九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應當根據需要設立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組成及議事規則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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