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規定,企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在日常核算及母公司財務報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合花投資到冠暉,長期股權投資按成本法核算,持有期間,冠暉並沒有宣告分派現金股利或利潤,則長期投資的帳面不作調整。
但由於母公司財務報表和合並財務報表中對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分別采用成本法和實質上的權益法,加上在編制合並財務報表過程中對集團內部交易的抵銷處理,使得合並財務報表和母公司財務報表上的兩個稅後利潤數會不壹樣。
當母公司確定利潤分配政策時,雖然從法律規定來說,母公司法定利潤分配基礎應該是母公司財務報表上當年的稅後利潤,但從經濟實質角度而言,因為子公司實質上處於母公司的控制之下,僅以母公司財務報表上當年的稅後利潤為基礎並沒有充分反映母公司的實際分配能力,在不超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潤總額的前提下,還應該同時考慮合並財務報表上當年的稅後利潤。
:
《公司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法律,而企業會計準則的各具體準則和應用指南則屬於財政部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等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的規範性文件。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公司法》屬於上位法,應該首先得到遵循,《公司法》第三條明確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即“公司”是壹個法律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