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企業來說,在進行註冊的時候,就需要對註冊資本有壹定的了解,並確定認繳的資本數額和相關時間,那麽企業註冊資本實繳是什麽意思?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壹起來了解壹下吧。壹、
企業註冊資本實繳是什麽意思實繳資本又稱實收資本,實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經過驗資認定的實際已繳的註冊資本中的壹部分或全部。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3條第2款,“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公司在成立時需要註冊資本。在《公司法》第26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法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的規定中,“兩年內繳足”、“五年內繳足”就是指實繳出資。 二、
註冊資金實繳的好處壹是減少投資項目審批,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同時,為避免重復投資和無序競爭,強調要加強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汙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 二是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 三是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對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壹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 四是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三、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與認繳登記制的區別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最大的亮點之壹就是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這壹改變對於公司的準入明顯降低了門檻,並且將公司管理從行政管理為主變更為市場自律和社會監督。對於公司及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重大影響。 1、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屬於原《公司法》第26條規定的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是指企業營業執照上的註冊資本是多少,該公司的銀行驗資賬戶上就必須有相應數額的資金,工商登記的註冊資本和股東實繳的總資本相符。 實繳制需要占用企業的資金,降低了企業資本的營運效率。但現實中,因為該項制度的束縛,無形中產生了大量抽逃資金以及由代理公司虛假出資而虛假註冊的情形,雖然公司登記的註冊金額表面上看較為充足但公司本身卻往往已無相應資產,壹旦產生糾紛,債權人卻又因舉證能力限制致使權利無法保護。加上工商行政機關監管不力等因素,此時,註冊資金實繳制度不但成為空設,而且無形中成為股東規避責任的壹種手段。因此,該項制度的建立不但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資創業的激情,而且不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正如此,國務院推出了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 2、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 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作為壹項全新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在新《公司法》中予以建立,按照該項制度規定,公司股東或發起人在公司章程中可自主約定自己所認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內容,公司在申請註冊登記時,先擬定並承諾註冊資金為多少,但並不壹定真的將該資金繳納到企業銀行賬戶,更不需要專門的驗資證明該資金實際是否到位。在辦理工商登記手續時,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須登記實收資本,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公司的註冊資本為在工商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認繳登記制的設立,對於進壹步放松對市場主體準入的管制,降低準入門檻,優化經營環境,促進市場主體加快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時,也轉變監管方式,強化信用監管,促進協同監管,提高監管效能,通過加強市場主體信息公示,進壹步擴大社會監督,促進社會***治,激發各類市場主體創造活力,增強經濟發展內在動力。 依照國務院推出的公司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規定,除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外,其他有限公司均采取註冊資本認繳制度。 以上就是為您介紹的關於企業註冊資本實繳是什麽意思的相關內容,實繳出資額是指企業經過驗資認定的實際已繳的註冊資本中的壹部分或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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