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公證需要的手續及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程式,在《公證程式規則》中有明確規定。
1、需要的手續。《公證程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壹)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第十八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
(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公證程式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
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
第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具有從事該行為的資格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
(三)該行為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民事法律行為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該事實或者文書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
(二)事實或者文書真實無誤;
(三)事實或者文書的內容和形式合法,不違背社會公德;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不同的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或者文書公證的辦證規則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的公證,其簽名、印鑒、日期應當準確、屬實;文書的副本、影印本等文字的公證,其文字內容應當與原本相符。
第三十九條 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債權文書以給付貨幣、物品或者有價證券為內容;
(二)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債權人和債務人對債權文書有關給付內容無疑義;
(三)債權文書中載明當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義務時,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的承諾;
(四)《公證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四十條 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規定條件的公證事項,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及核實情況的材料、公證審查意見,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但按規定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除外。
公證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被指定負責審批的公證員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第四十壹條 審批公證事項及擬出具的公證書,應當稽核以下內容:
(壹)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其文書是否真實、合法;
(二)公證事項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三)辦證程式是否符合《公證法》、本規則及有關辦證規則的規定;
(四)擬出具的公證書的內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審批重大、復雜的公證事項,應當在審批前提交公證機構集體討論。討論的情況和形成的意見,應當記錄歸檔。
第四十二條 公證書應當按照司法部規定的格式制作。公證書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壹)公證書編號;
(二)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三)公證證詞;
(四)承辦公證員的簽名(簽名章)、公證機構印章;
(五)出具日期。
公證證詞證明的文書是公證書的組成部分。
有關辦證規則對公證書的格式有特殊要求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制作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在民族自治地方,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可以同時制作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文字。兩種文字的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發往香港、澳門、臺灣地區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
發往國外使用的公證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文字。根據需要和當事人的要求,公證書可以附外文譯文。
第四十四條 公證書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審批人的批準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不需要審批的公證事項,承辦公證員的簽發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現場監督類公證需要現場宣讀公證證詞的,宣讀日期為公證書的出具日期。
第四十五條 公證機構制作的公證書正本,由當事人各方各收執壹份,並可以根據當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幹份副本。公證機構留存公證書原本(審批稿、簽發稿)和壹份正本歸檔。
第四十六條 公證書出具後,可以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由公證機構傳送。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公證書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四十七條 公證書需要辦理領事認證的,根據有關規定或者當事人的委托,公證機構可以代為辦理公證書認證,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支付。
乙級設計企業資質年檢需要什麽材料設計資質目前不需年檢了
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補辦需要什麽材料建築業企業申請補辦資質證書需提供的材料和程式:
1、申請補辦的報告;
2、在全國性建築行業報紙或省級綜合類報紙上刊登遺失作廢的宣告;
3、遺失情況的說明或有效證明;
4、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補辦的意見;
5、已審批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
建築企業資質等級是怎麽規定的,資質證書每年都需要年檢嘛?年檢都需要什麽材料?按照企業自身的規模條件可以申請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包括企業資信、公司和法人證件、人員、業績等等,建築類不同行業所需條件也不同。資質證書的年檢根據行業,分壹年、三年、四年、五年等等,年檢壹般就是稽核業績和人員資質。
資質升級都需要什麽材料申請材料目錄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2、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影印件;
3、企業章程影印件(需附股東簽字或蓋章頁);
4、企業法定代表人任職檔案、身份證件影印件;
5、企業經理、技術、財務、經營負責人(標準中要求)的任職檔案、職稱證書、身份證件影印件;
6、專案經理資質證書或註冊建造師的註冊證書〔證書上的工作單位名稱與申報資質單位名稱不壹致的,應當提供原註冊(或工作)單位和申請資質單位及省級註冊管理部門出具已申請變更的證明材料〕;
7、企業工程技術和經濟管理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件、勞動合同影印件;
8、標準中對專業人員和技術工人有特殊要求的,應提供職稱證書或崗位證書、身份證件、勞動合同和反映專業的證明材料;
9、代表工程的施工合同、竣工驗收單(備案表)或質量核驗資料等不能反映層次、跨度、高度、造價等技術指標的,需提供圖紙、照片、工程結算單等;
10、企業近三年統計報表(《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建築業企業生產情況》表和《建築業企業財務狀況與材料消耗情況》表);
11、企業經審計的近三年財務報表(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
12、資質標準對企業裝置、廠房有具體要求的,企業應出具裝置購置或租賃合同、發票、房屋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13、對企業分立、合並後設立的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企業分立、合並情況說明;
(2)企業分立、合並的批準檔案或董事會決議;
(3)分立、合並前原企業近三年財務報表和統計報表;
(4)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驗資證明;
(5)新企業與原企業的人員、工程業績及相關裝置的分割、合並情況;
(6)企業分立或合並,原企業仍保留資質的,應與分立或合並後的企業同時申報。
建築企業資質升級都需要準備些什麽材料?
妳是哪個省的呢?壹般省建設廳的網站上都有
妳好,辦理建築業企業資質證書,需要什麽材料第十四條 首次申請或者增項申請建築業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及相應的電子文件;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職稱證書、任職檔案及相關資質標準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築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中所列註冊執業人員的身份證明、註冊執業證書;
(六)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非註冊的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七)部分資質標準要求企業必須具備的特殊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明及養老保險憑證;
(八)建築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裝置、廠房的相應證明;
(九)建築業企業安全生產條件有關材料;
(十)資質標準要求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五條 建築業企業申請資質升級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壹)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壹)、(二)、(四)、(五)、(六)、(八)、(十)項所列資料;
(二)企業原資質證書副本影印件;
(三)企業年度財務、統計報表;
(四)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副本;
(五)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企業工程業績的相關證明材料
{辦資質}找南京融之臻,效率高,服務好。
銷售爆破材料的企業需要什麽資質銷售爆破材料
《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
生產企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
此外對經營企業還有單位資質、管理、保管、儲存、從業人員等有壹定的要求。
具體可向當地有關安保或省級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咨詢。
建築企業資質二級升壹級都需要什麽表?要去北京報資料!
企業核名都需要什麽材料?提交材料:填報《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申請書》; 投資人營業執照(加蓋單位公章)或身份證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