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合同鎖用於電子簽名、電子印章和電子簽名。提到電子印章,可能很多人接受不了,但我國早已頒布了相關法律:從1999年開始,國家逐步完善電子簽名應用領域的法律文件,合同法、電子簽名法、密碼學法等相繼頒布,為電子印章的推廣應用奠定了法律基礎。公安部、工信部、司法部、教育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最高法院、國家發改委、銀監會、證監會、稅務局、人社局、教育部、統計局、海事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20多個國家機關出臺了推進電子簽名應用的政策。合法有效的電子簽名行為應當符合“真實身份、真實意願、防篡改”的要求。此外,各地出臺的《電子印章管理規定》進壹步要求電子印章本身的標準化,主要包括電子公章的圖形特征應當與實體印章壹致,電子公章和電子私章應當與真實姓名完全壹致。結合目前的司法實踐案例,建議最好由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認證。由於第三方認證機構具有對電子印章和電子簽名進行認證的能力,壹旦發生糾紛,在審判過程中對文件的真偽判斷起到積極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專屬於電子簽名人的;(2)簽名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3)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發現;(4)簽名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更改都能被發現。當事人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