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貫徹國家、省、市有關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制定核領域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2、編制本地區中長期和短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報墻改和建築節能領導小組及政府有關部門批準後組織實施。
3.協助墻體改革和建築節能領導小組組織、協調和管理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推進新型墻體材料發展和節能建築推廣工作。
4、會同有關部門對新型墻體材料、基礎設施項目和節能建築推廣項目進行審查、審批、鑒定、認定;通過開發和推廣新型墻體材料生產新技術、新設備,組織節能示範建築的研究、使用和建設。
5.配合市墻改辦征收發展新型墻體材料專項基金。
6.負責禁止生產和使用實心粘土磚瓦,推廣應用新型墻體材料,監督檢查新型墻體材料的質量、生產和使用情況。
7、負責組織墻體材料革新和建築節能工作總結、表彰獎勵、信息交流、技術培訓、統計報告、宣傳和目標責任管理。
8、負責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墻改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
住宅建築內部裝修管理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住宅室內裝飾活動。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室內裝飾活動的管理。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住宅室內裝飾活動。
第二十二條、承接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的企業,必須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資質認定,取得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承接工程。
第四十壹條。裝飾裝修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安全生產技術規範,未按照規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和消防措施,擅自使用明火進行焊接作業,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施工安全事故隱患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