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農村氣象服務,是指面向農業、農村、農民的氣象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發布和傳播以及人工影響天氣等活動。
海洋漁業氣象服務及相關活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三條農村氣象服務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益性和需求導向的原則。第四條市和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氣象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加強統籌規劃和組織協調,研究解決本轄區內農村氣象服務的重大問題。農村氣象服務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第五條市、相關區(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水利、財政、農業、林業、畜牧、海洋與漁業、廣播電視、通信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同做好農村氣象服務工作。第六條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地區的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做好當地農村氣象服務工作。
農村地區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農村氣象服務工作。第七條農村氣象服務應當納入市、相關區(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標考核體系。第八條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編制農業氣候和農業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提出農業生產布局、結構調整和氣象災害風險防禦的指導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相關工作的指導。第九條市、相關區(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農村氣象服務規劃和業務流程,加強智能氣象和農業遙感技術的應用,建立智能農村氣象服務業務平臺,完善農業氣象服務體系。第十條市、有關區(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與糧油作物、水果、蔬菜生產相關的農業氣象指標和農業氣象災害指標數據庫,用於指導農業生產;論證了新引進品種的氣候可行性。第十壹條市、相關區(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重點做好下列氣象服務:
(壹)為春耕春播、夏收夏播、秋收秋種等關鍵農時和施肥、噴藥、灌溉、晾曬等農業活動提供氣象預報和信息服務。
(二)針對特色農業、設施農業、水產養殖業,開展農業氣象專題預報、信息服務。
(三)針對水果、花卉、觀賞植物,開展花期、采摘期等生態旅遊氣象預報服務。第十二條市、相關區(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情況通過下列方式提供氣象服務:
(壹)通過氣象信息快報、重要天氣預報、氣象服務快報等形式。,向有關決策部門提交農村氣象服務材料。
(二)通過廣播、電視、報紙、121自動電話接聽、短信、青島氣象APP、電子顯示屏、廣播喇叭等傳播平臺提供氣象信息。
(三)與家庭農場、種植養殖大戶、農民合作社、農業產業化企業等新型農業規模化經營主體,建立直接服務關系。第十三條市和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多發地區和特色農業、設施農業、林果業、畜牧業、漁業等有明顯需求的地區建設自動氣象監測站網,提高農村災害性天氣監測預警能力。
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在鎮(街)、村設置電子顯示屏、廣播喇叭、警報器等氣象信息接收和發送設備。
鎮人民政府應當做好轄區內自動氣象監測站網和氣象信息接收傳播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並接受區(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第十四條市和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所標準化的要求,在糧食主產區、水果種植區、特色農業區、冰雹易發區、水庫等區域建設作業場所,配備必要的作業設備。
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場地所在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專業要求配備作業隊伍,落實工作經費,加強對作業人員的考核,做好作業場地和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第十五條市、有關區(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農業抗旱、防雹、水庫蓄水、生態改善、森林防火的需要,適時組織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第十六條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氣象服務站的管理,配備鎮氣象助理員和村氣象信息員。就業信息應當報所在區(市)氣象主管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