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財政、稅務、科技、規劃、土地、外經貿、工商行政管理、勞動保障、質量監督等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第四條中小企業發展應當納入市、區(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第五條中小企業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中小企業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依法經營管理,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職工合法權益。第二章財政支持第六條市政府在市級財政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主體,每年安排壹定數量的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本市產業導向的中小企業發展。
設區市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設立中小企業科目,每年安排壹定資金,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資金支持。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制定。第七條市、區(市)其他支持企業發展的資金,應當逐步提高用於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比例。第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按照國家信貸政策,調整信貸結構,創新信貸方式,加大信貸支持力度,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為中小企業提供信貸、結算、財務咨詢、投資咨詢等服務。第九條拓寬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渠道,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通過股權融資、項目融資等融資方式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融資方式直接融資。第十條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加大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支持力度,為中小企業融資創造條件。
鼓勵和支持企業資本和民營個人資本進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領域。
鼓勵中小企業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互助融資擔保。
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免稅條件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手續之日起,三年內免征營業稅。第三章創業扶持第十壹條鼓勵創辦中小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經營的領域,中小企業可以依法平等進入和從事經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
市、區(市)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創辦各類中小企業,定期發布相關創業信息,提供創業政策指導和服務。
對於初創型中小企業,有關部門要積極為中小企業註冊登記提供指導和服務,並減免符合政策的註冊登記費。第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創辦物流、科研開發、設計創意、職業教育、信息、旅遊等服務型中小企業。符合條件的服務型中小企業可享受相關政策和資金支持。第十三條城市建設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合理安排中小企業建設用地。鼓勵以各種方式利用原有存量建設用地、閑置廠房和建築物,改造建設創業基地,為創業者創業和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便利條件。
建立中小企業創業基地認定制度。經認定的市級中小企業創業基地可享受本市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第十四條鼓勵殘疾人、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機關事業單位辭職人員、留學回國人員、復員退伍軍人、返鄉農民工創辦中小企業。有關部門要積極支持和落實相關扶持政策。第十五條各級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和落實國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稅收優惠政策,引導和幫助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辦理減免稅手續。第十六條鼓勵以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高新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創辦中小企業。
以無形資產設立中小企業的,出資比例可以由全體投資者協商確定。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四章技術創新第十七條鼓勵中小企業建立技術中心。被認定為市級以上技術中心的工業企業,按市政府有關規定給予獎勵,並可爭取國家重大產業技術研發專項資金或市級產業技術創新資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