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的市屬全民所有制企業廠長(經理)(不含副職,下同)在任期屆滿或中間離任時,(包括連任、提職、免職、調動、離休、退休等。下同)都要對其任職期內經營業績進行經濟責任審計。其中,大中型企業廠長(經理)的經濟責任審計,由企業主管部門(或會同幹部管理機關)委托市審計局進行。根據情況,市審計局也可再委托企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但其審計結論應經市審計局認定生效。其他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委派本部門內審機構或委托社會審計組織進行審計,凡確定對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廠長(經理),在審計結束前,不得辦理連任或調離手續,否則要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第二條 審計的內容
1.任期內的各項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
2.各項專用基金(包括專項撥款)的提取和使用情況;
3.各類專項借款的使用、歸還及其經濟效益情況;
4.企業財務收支是否合規合法;
5.企業盈虧是否屬實;
6.財產、物資賬實是否相符,國家資產有無嚴重損失浪費;
7.貫徹執行財經紀律的情況。
通過審計要對廠長(經理)所承擔的經濟責任完成情況做出正確的評價。審計中如發現違反財經法紀或弄虛作假等嚴重問題,除查明原因,確認個人責任外,還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按照審計程序作出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進行處理。第三條 審計和程序
1.廠長(經理)任職期滿或擬中間離任時,由企業主管部門通知企業,認真清查財產、物資,清理債權、債務,做好準備工作,並提供下列資料:
①任期目標及任期內目標完成情況;
②移交期的會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③財產物資盤點及債權債務清理表;
④擬離任的廠長(經理)在任期內的工作總結。
2.企業主管部門接到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後,屬於大中型企業要提出審計委托書,連同上述資料壹起送交市審計局。屬其他企業則直接委派內審機構實施審計。
3.市審計局接到委托書後,應立即做好審計前的準備工作,向被審計企業發出審計通知書,在五天之內派出審計組進行審計。企業主管部門應派專人參與和積極配合審計組開展工作。
4.實施審計壹般在十五天左右完成。由審計組提出《審計評議書》,由被審計的廠長(經理)簽署意見,附以必要的證明材料,經市審計局審定簽發,主送企業主管部門,抄送市委組織部、市委企業政治工作部等有關部門和被審計企業。由企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審計所提出的《審計評議書》,應抄送市審計局。第四條 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任何行政部門、社會團體或個人無權幹涉,審計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營私舞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者要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第五條 本暫行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