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第三條 自治區對中小企業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範、保障權益的方針,為中小企業創立和發展創造有利的環境。
第四條 自治區根據國家規定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配套政策,對中小企業發展進行統籌規劃。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把中小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促進本行政區域內中小企業發展的具體措施。
第五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和自治區中小企業政策和規劃,並根據產業政策,制定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產業指導目錄,定期公布扶持重點,引導和鼓勵中小企業發展。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中小企業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指導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對中小企業相關工作進行指導和服務。
第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統計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區中小企業統計指標體系,加強對中小企業統計指標的采集和動態監測,準確反映中小企業發展狀況。
第七條 中小企業應當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依法經營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增強自我約束和自我發展能力。
第二章 資金支持
第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並根據自治區財政收入增長幅度逐年增加。
州、市(地)、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為中小企業提供財政支持。
第九條 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提出使用計劃,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同級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自治區財政部門會同自治區負責中小企業工作的部門制定自治區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具體管理辦法。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扶持企業發展的其他各項資金,應當逐步提高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