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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潔生產審核辦法(2016修訂)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促進清潔生產,規範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壹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汙染重的原因,提出降低能耗、物耗、廢物產生以及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和廢棄物資源化利用的方案,進而選定並實施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第四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環境保護部負責全國清潔生產審核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節能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清潔生產審核。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願審核與國家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註重實效。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範圍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願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第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自願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自願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壹)汙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其中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包括以下幾類:

第壹類,危險廢物。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的危險廢物,以及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第二類,劇毒化學品、列入《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化學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學品的物質。

第三類,含有鉛、汞、鎘、鉻等重金屬和類金屬砷的物質。

第四類,《關於持久性有機汙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第五類,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汙染環境的物質。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第九條 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逐級報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核定後確定,根據屬地原則書面通知企業,並抄送同級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

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節能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提出,逐級報省級節能主管部門核定後確定,根據屬地原則書面通知企業,並抄送同級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第十條 各省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節能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別匯總提出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單位名單,由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節能主管部門,在官方網站或采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分期分批發布。第十壹條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後壹個月內,在當地主要媒體、企業官方網站或采取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企業相關信息。

(壹)本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排放汙染物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及超總量情況。

(二)本辦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主要能源品種及消耗量、單位產值能耗、單位產品能耗、超過單位產品能耗限額標準情況。

(三)本辦法第八條第(三)款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公布的主要信息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企業所在地址、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稱、數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危險廢物的產生和處置情況,依法落實環境風險防控措施情況等。

(四)符合本辦法第八條兩款以上情況的企業,應當參照上述要求同時公布相關信息。

企業應對其公布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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