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或區縣生產環保節能產品和重點制造業工業產品(含配套產品)的企業可在20%以內適度放寬,批發零售微型企業營業面積應在40平方米以上。
餐飲業微型企業經營場所必須在80平方米以上,住宿業微型企業經營場所必須在300平方米以上,居民服務業微型企業經營場所必須在40平方米以上。對從事物流、金融、會計、咨詢、法律服務等行業的微型企業,可放寬至30平方米以上。
信息技術、文化創意產業和微型企業孵化器、創業基地、產業園內的微型企業,不受其經營場所規模的限制。
鼓勵水產養殖規模化經營。
對於農林牧漁微型企業,該意見的目的是鼓勵規模化經營,通過土地流轉優先發展從事種植業、養殖業的微型企業。要求種植樹木30畝以上,苗木花卉10畝以上,蘑菇500平方米以上,其他項目20畝以上,魚塘5畝以上。
畜禽養殖年存欄量應達到以下標準:生豬100頭以上,肉牛20頭以上,奶牛10頭以上,山羊200只以上,肉兔2000只以上或種兔200只以上,蛋雞2000只以上,肉雞4000只以上,鵪鶉8000只以上,肉鴿4000只以上,蜜蜂50只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