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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陽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誠信管理辦法》

信陽市財政局政府采購誠信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加快推進信陽市政府采購誠信管理體系建設,建立健全政府采購信用管理體系及監管機制,按照“守信激勵、失信懲戒”的原則,嚴厲打擊政府采購領域違法失信行為,推動誠信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信陽市組織實施、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采購當事人的信用管理行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政府采購當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購活動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各類主體,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包括集中采購機構和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以及評審專家)等。

第二章 各類主體的權利、義務

第三條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是編制本單位政府采購項目采購需求的責任主體。

采購人應享有以下權利:

(壹)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

(二)要求采購代理機構遵守委托協議約定;

(三)制定采購需求;

(三)審查政府采購供應商的資格;

(四)依法確定中標供應商;

(五)簽訂采購合同並參與對供應商履約驗收;

(六)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購人須履行以下義務:

(壹)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接受和配合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監察機關的監察;

(三)尊重供應商的正當合法權益;

(四)遵守采購代理機構的工作秩序;

(五)在規定時間內與中標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六)在規定媒體及時向社會發布政府采購信息;

(七)依法答復供應商的詢問和質疑;

(八)妥善保存每項采購活動的采購文件;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條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供應商應享有以下權利:

(壹)平等取得政府采購供應商資格;

(二)平等獲得政府采購信息;

(三)自主、平等的參加政府采購的競爭;

(四)平等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五)要求采購人或代理機構保守自身的商業機密;

(六)按規定途徑提出質疑、投訴提起和投訴請求;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供應商須履行以下義務:

(壹)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二)按照規定接受供應商資格審查,並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

(三)遵守開標現場紀律;

(四)依法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屬行合同義務;

(五)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條 采購代理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除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采購代理機構,根據采購人的委托辦理采購事宜。

采購代理機構應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法接受采購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二)根據政府采購政策、采購預算、采購需求編制招標或采購文件;

(三)按有關規定收取相關費用;

(四)依法開展政府采購代理活動,不受地區和區域的限制;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采購代理機構須履行以下義務:

(壹)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購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具備開展政府采購業務所需的評審條件和設施;

(二)遵守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嚴格按照政府采購運行規程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接受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並按要求參加業務培訓;

(三)對從事政府采購代理業務中獲知的依法不能公開的資料、信息和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四)接受並答復供應商的質疑,協助政府有關管理部門處理政府采購投拆;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條 評審專家,是指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選聘,以獨立身份參加政府采購評審的專家。

評審專家應享有以下權利:

(壹)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進行獨立評審,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幹擾、妨礙評審專家依法獨立履行職責;

(二)對供應商投標響應文件中不明確的事項,有權要求其作出解釋或澄清;

(三)對需要***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或異議的,有權發表個人意見;

(四)評審過程中受到非法幹預的,有權向財政、監察等部門舉報;

(五)依照相關規定和標準,獲得評審勞務報酬;

(六)向財政部門提出不再繼續擔任評審專家的申請;

(七)抵制和檢舉評審過程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評審專家須履行以下義務:

(壹)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堅持客觀、公正、審慎的原則,依據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等評審規則,對供應商的投標(響應)文件是否符合要求以及供應商的技術實現能力、商務服務水平和履約能力等,作出客觀公正、明確有效的評審意見,不得有引導性、傾向性、歧視性和排他性言行;

(二)發現采購文件內容違反國家有關強制性規定或者采購文件存在歧義、重大缺陷導致評審工作無法進行時,應當停止評審,並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書面說明情況;

(三)在評審報告上簽字, 對自己的評審意見承擔法律責任;

(四)存在回避情形的,應主動提出回避;

(五)參加和接受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主動學習和掌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章制度以及相關政策;

(六)發現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在采購活動中具有行賄受賄、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串通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予以提醒和勸告,並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

(七)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答復供應商提出的詢問、質疑,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及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事項;

(八)不得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和在評審過程中獲悉的商業秘密、國家秘密;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本辦法所指的信用管理是指,采購人、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采購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不良行為,並將其信用記錄信息錄入“河南省政府采購網”、“信陽市政府采購網”,同時逐級推送至“中國政府采購網”、“信用中國”等網站,限制其參與政府采購等活動的信用懲戒措施。

第三章 處罰情形

第七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處分,處以罰款等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

(2)采購人對應當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公開招標的;

(3)采購人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4)采購人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5)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6)采購人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7)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8)采購人未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規定的方式實施采購的;

(9)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政府采購項目信息的;

(10)采購人違反《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導致無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或者對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

(1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未依法從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中抽取評審專家的;

(1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非法幹預采購評審活動的;

(13)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采用綜合評分法時評審標準中的分值設置未與評審因素的量化指標相對應的;

(14)采購人未按照規定在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推薦的中標或者成交候選人中確定中標或者成交供應商的;

(15)采購人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16)采購人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的;

(17)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對供應商的詢問、質疑逾期未作處理的;

(18)采購人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的;

(19)采購人未按照規定組織對供應商履約情況進行驗收的;

(20)采購人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

(21)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22)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2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八條 供應商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作出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罰款,在壹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等處罰。由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提供虛假證明材料謀取中標、成交,或是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註冊的;

(2)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3)與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或者其他供應商惡意串通的;

(4)向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5)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不按照采購文件和中標、成交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訂立合同,或者與采購人另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協議的;

(6)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7)向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磋商小組或者詢價小組成員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

(8)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采購人簽訂政府采購合同,不按合同履行合同的,不按合同質保的;

(9)未按照投標文件約定非法將政府采購合同轉包;

(10)提供假冒偽劣產品;

(11)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政府采購合同;

(12)資格預審合格的供應商在評審階段資格發生變化時未通知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的;

(13)投訴人在全國範圍12個月內三次以上投訴查無實據的;

(14)采用捏造事實、提供虛假材料或以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等方式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

(15)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上述第(3)款中所稱供應商惡意串通,指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

(1)供應商直接或者間接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其他供應商的相關情況並修改其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2)供應商按照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的授意撤換、修改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

(3)供應商之間協商報價、技術方案等投標文件或者響應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4)屬於同壹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供應商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5)供應商之間事先約定由某壹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

(6)供應商之間商定部分供應商放棄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或者放棄中標、成交;

(7)供應商與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之間、供應商相互之間,為謀求特定供應商中標、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應商的其他串通行為;

(8)評審活動開始前供應商直接或間接從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處獲得評標委員會、競爭性談判小組或詢價小組組成人員情況;

(9)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由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編制;

(10)不同供應商委托同壹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

(11)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壹人;

(12)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異常壹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13)不同供應商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

(14)不同供應商的投標保證金從同壹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15)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其他惡意串通情形。

第九條 評審專家具有以下情形之壹的,由財政部門作出警告、罰款和禁止其參加政府采購評審活動等處罰,由各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1)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未按照采購文件規定的評審程序、評審方法和評審標準進行獨立評審或者泄露評審文件、評審情況的;

(2)政府采購評審專家與供應商存在利害關系未回避的;

(3)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收受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4)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5)拒不履行配合答復供應商詢問、質疑、投訴等法定義務的;

(6)以評審專家身份從事有損政府采購公信力活動的;

(7)其他濫用評審權利、拒不履行評審義務、違反評審紀律的行為;

(8)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失信行為。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查詢、記錄及運用

第十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中國政府采購網”、“信用中國”、“河南省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工作。

第十壹條 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信用信息的使用規則等內容。

第十二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對供應商信用記錄進行甄別,對列入失信被執行人、重大稅收違法案件當事人名單、政府采購嚴重違法失信行為記錄名單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件的供應商,應當拒絕其參與政府采購活動。

第十三條 采購人委托采購代理機構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應當查詢其信用記錄,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

第十四條 依法自行選定的評審專家或專家評審委員會中的采購人代表,應由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查詢有關信用記錄,不得選定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

第十五條 依托“河南省政府采購網”平臺,依法依規上報行政處罰信息、嚴重失信行為“黑名單”信息等,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失信聯合懲戒,形成對失信行為的社會性懲戒。

第十六條 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對政府采購活動中信用體系的監督管理職責,應定期開展監督檢查工作,落實政府采購誠信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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