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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勞動局備案需要什麽資料?

法律主觀性:

用人單位在辦理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時,應提供以下材料:(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壹式五份,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表二及勞動合同;(2)因合同期滿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到期勞動合同;(3)因員工辭職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員工辭職報告;(4)因辭退、開除等原因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提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書面報告和服務證明;(5)因退休、死亡解除勞動關系的,提供職工退休證明、死亡證明;(6)因企業改制、破產、合並等原因解除勞動關系的,應提供有管轄權的國資部門出具的批準和改制方案以及雙方簽署的解除勞動關系協議書(壹式五份)。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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