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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護商業秘密?

所謂企業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企業的商業秘密包括以下四個要素:壹是秘密性,即不為公眾所知,這是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征;第二,有價值。商業秘密對商人來說具有經濟價值,可以傳授或轉讓,從而成為貿易活動的重要客體,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第三是實用性,應該是實用的技術信息或者商業信息;第四是標準化,即權利人必須采取保密措施。這四個要素是構成商業秘密的必要條件,它們是相互聯系的。缺少其中任何壹項,都不能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秘密,不能受到法律保護。

商業秘密糾紛目前主要表現為勞動者(特別是掌握並經常接觸企業某些商業秘密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私自拿走原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然後與後者進行不正當競爭。隨著中國經濟融入全球化進程的加快,企業之間的競爭已經從國內企業之間的競爭逐漸演變為國內外企業在兩個戰場上的競爭。企業要想在更高層次的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贏得壹定的市場份額,是否擁有自己的核心技術和商業秘密非常重要。因此,積極采取措施保護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是每個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的重要任務。筆者認為,企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

1.企業可以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因此,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用工合同、知識產權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與相關人員訂立保密合同。通過合同保護商業秘密是壹個不錯的選擇。因為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提起侵犯商業秘密的訴訟時,由於用人單位與被告簽訂了保密合同,合同中已經載明了商業秘密的名稱、範圍等條款,用人單位僅憑合同本身就可以證明被告在訴訟中知道該具體信息是原告的商業秘密,並承諾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和違約責任, 從而用戶的舉證責任變得相對容易,並且勝訴的可能性增加。 另壹方面,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對商業秘密的保護,由於《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等法律對商業秘密的定義比較籠統,在案件審理中,用人單位、侵權人和法院對某壹信息是否屬於商業秘密可能會有不同的理解。用人單位和侵權人能否勝訴,主要看雙方引用的證據能在多大程度上支持自己的主張,能被采信。所以企業勝訴的難度要大得多。

1.企業應該和誰簽訂保密合同?企業壹般不需要與全體員工,主要是相關行政管理人員、科技人員及其他可能接觸到本企業商業秘密,對本單位技術權益和經濟利益有重要影響的人員訂立保密合同,主要包括:

(1)高級研發人員、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因為他們掌握著企業的核心商業秘密,所以容易引起競爭企業的特別關註。

(2)壹般技術人員和關鍵崗位技術工人。因為工作需要,可能會知道壹些重要的商業秘密或機密信息,不排除泄密的可能。

(3)市場策劃和銷售人員。這些人往往掌握著商業秘密,也是競爭企業關註的焦點。

(4)會計人員。因為企業的財務狀況包含了很多不應該披露的信息。

(5)秘書人員。他們在參加會議、管理和分發文件的過程中會接觸到商業秘密。

(6)保安人員。這些人員有機會在下班後或在公共假日和其他人不在時研究、拍攝和復制相關機密設備和文件。

2.簽訂保密合同的方法。企業與員工簽訂保密合同有兩種方式。壹是企業直接與接觸商業秘密的員工簽訂《保守商業秘密協議》。在簽訂協議時,應註意以下幾點:壹是協議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第二,雙方的法律地位應當平等,基於自願原則,雙方的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權利義務應當平等;第三,主要內容要齊全;第四,違約責任要明確。二是企業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中載明保密條款和違約責任。

3.保密合同應該包括哪些內容?首先要明確商業秘密的範圍、保密期限、雙方的權利義務(尤其是員工的保密義務)、違反保密協議的責任。企業的商業秘密通常包括:產品文檔、程序軟件、產品配方、生產工藝、生產訣竅、客戶名單、產銷策略、產品成本、標底、標書等不願公開的信息。第二,應包括競業禁止合同(條款)。競業禁止合同也稱“競業禁止合同”,是發達國家雇主經常用來約束員工行為的壹種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在中國,很多高科技行業和企業的員工,如IT行業,在就職時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合同的情況很普遍。競業禁止合同通常包括以下條款:

(1)員工在職期間不得在競爭性企業兼職或擔任職務;

(2)雇員在受雇期間不得自行組織公司與原雇主競爭;

(3)員工離職前不得搶奪原雇主的客戶;

(4)員工不得誘導其他員工離職;

(5)員工離職後在壹定期限內(國外壹般為三年)或特定區域內,不得從事與原用人單位有競爭關系的業務或被有競爭關系的公司聘用。

二、企業可以采取經濟措施保護商業秘密。壹是以優厚的待遇保護商業秘密。也就是說,接觸和使用企業商業秘密的員工,尤其是高級管理人員,被給予優厚的工資、獎金和津貼,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壹旦享受特殊津貼,就要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二是通過使勞動合同永久化來保護商業秘密。在工作人員流動更加普遍的今天,這種方法發揮著更加重要的作用。長期勞動合同可以使關鍵崗位(接觸和掌握商業秘密)的員工由於對長期利益的期望而留在崗位上。三是吸引股東保護商業秘密。也就是說,允許商業秘密的發明人,接觸和掌握商業秘密的人擁有部分股份,成為企業的股東,使他們與企業形成同命運。日本很多中小企業往往終身雇傭掌握和從事關鍵技術和工藝的員工,或者直接吸收他們為企業股東,意圖防止人才流失和商業秘密泄露出去。國內壹些高科技企業已經開始嘗試這種做法。

三、企業應建立健全商業秘密保護制度。首先是建立商業秘密保護機構。雖然商業秘密和國家秘密的級別不同,但對保護的要求、制度措施、防範措施、宣傳教育等方面大體相似,因此可以將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納入統壹管理,分別處理。如果現有管理國家秘密的機構,可以承擔管理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雙重任務。然而,這樣做的前提是加強秘密機構的實力。目前,壹些國有企業已經開始嘗試這種做法。他們的主要做法是:(1)明確壹名企業主要領導負責保密委員會的全面工作;增加保密委員會成員中行政業務處室領導的比例;明確由懂技術、懂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商業秘密的日常管理。二是建立企業內部的保密制度。國家保密部門頒布了壹系列保守國家秘密的制度,是各種泄密渠道的行為準則。其中很多都適合商業秘密的管理。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不同特點選擇和豐富商業秘密,制定壹套符合商業秘密運行規律的管理制度。有了規章制度,還要註意加強宣傳教育和檢查監督,防止有章可循,流於形式。廣大職工要通過宣傳教育,增強道德觀念、法制觀念、責任感和歸屬感,樹立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同時,將商業秘密管理納入企業基本管理制度,變經驗性管理為定量定性的目標管理。對內,明確各級領導要承擔保密責任,在各業務系統中劃出商業秘密的具體內容,將商業秘密管理作為企業基礎管理的分項納入考核體系,並按規定處罰泄密單位和責任人;對外,建立商業秘密被侵犯後的快速反應機制,確保商業秘密被侵犯後的損失最小化。

四、企業可以運用法律武器保護商業秘密。我國《勞動法》第壹百零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侵犯商業秘密損害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的相關規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壹是侵權人應當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二是侵權人給受害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三是監督檢查部門可以根據情節對侵權人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四是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科技秘密,情節嚴重,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司法機關可以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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