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產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進行綜合治理,加強服務和統壹規劃,改善其生產經營環境,鼓勵和支持其改進生產經營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或者在指定的臨時經營區域、時段經營。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新《食品安全法》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外增加了壹個“等”字。這主要是考慮到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外,實踐中還有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這些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管理也可以適用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也就是說,除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之外,小餐飲、小食雜店等也屬於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範圍,其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根據這壹法定授權,地方可以根據當地情況,制定具有地方特色、操作性強、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管理辦法,如實行申報登記制度或備案制度,而不是法律壹般規定的“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二、對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違法行為的法律規定
1.對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處罰規定的錯誤認識
新《食品安全法》處罰起點提高幅度很大,特別是無證食品生產經營行為最低罰款5萬元的執法判斷,使基層食品安全監管人員倍感壓力。壹些基層執法人員認為,對無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處以高額罰款會使行政相對人難以承受,帶來拒不執行或暴力抗法,甚至社會問題;不依法進行處罰,又可能構成食品安全瀆職犯罪。
上述認識並未全面把握新《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只考慮了壹般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處罰規定,忽視了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新《食品安全法》主體適用方面的特別規定。根據新《食品安全法》第壹百二十七條的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的違法行為的處罰,依照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執行。”
也就是說,對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等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無證經營行為的處罰,最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規制。壹些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將此類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無證經營行為的處罰起點規定在5萬元以下,如“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同時規定不予處罰和減輕處罰的法定情形。
2.處罰規定的選擇
新的地方立法出臺前,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食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依據新《食品安全法》的處罰起點處罰,還是根據原地方立法的相關規定處罰?筆者認為,原地方立法中針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特別規定仍然有效。
例如,《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和國食品安全法〉辦法》規定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無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的食品和用於違法生產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5倍罰款。
目前,新《食品安全法》和現有食品安全地方立法均未對無證小餐飲店、小食雜店食品安全管理和處罰作具體明確規定。筆者認為,浙江省市場監管部門可以利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機構整合的優勢,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小餐飲店、小食雜店等其他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無證無照和有照無證行為進行查處,依法作出“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行政處罰,以確保食品安全監管到位。
三、加強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監管的建議
1.出臺指導意見,明確適用原則
在地方立法頒布實施前,省、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針對這壹過渡時期如何適用新《食品安全法》出臺指導意見,特別是對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在內的食品違法經營行為如何適用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作出具體規定。同時,積極推動食品安全地方立法,特別是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及責任承擔納入地方立法,科學界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攤販、小餐飲、小食雜店等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範圍。
2.強化食品安全執法人員法律培訓,統壹執法標準
對小微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違法經營行為如何適用法律法規進行處罰等問題,基層執法人員存在認識分歧。有必要進行食品安全執法人員的集中培訓,避免同類同情形食品違法行為在不同縣區出現處罰裁量不壹的問題,避免因法律規定銜接問題造成食品安全監管缺位。
3.加強法律宣傳,營造守法氛圍
廣泛宣傳新《食品安全法》,普及食品安全制度要求,確保群眾在開辦小餐飲、小食雜店前了解相關規定。同時,做好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法律培訓,引導督促其依法誠信經營。
4.依托基層網格化精確監管,做好引導服務
充分發揮食品安全基層責任網絡和基層監管站(所)的作用,排查食品安全隱患,準確掌握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的變化及經營情況。對新增的食品經營戶要事先介入,督促引導其辦理相關證照。加強許可證辦理和生產經營場所建設等相關事宜的事前指導,對許可材料、設計圖紙等開展預防性審查,防止因建築設計不合理,設施、場所不符合相關標準等問題造成不能通過許可審查的情況,避免產生新的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