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及時公布企業紅黑名單,實施動態管理。建立第三方企業信用評價制度,是開展企業信用監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為企業“立信”的必要環節。企業信用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主管部門、相關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公開、***享、查詢企業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信息。實施信用登記與公示動態管理。在紅榜單的企業如因重大條件變動,不符合相關規定,應及時移除,而黑榜單的企業在壹定期限內糾正其失信行為的,可向相關行政機關提出信用修復申請。
三是貫徹“守信便利、失信懲戒”原則,加強信用評價結果的應用。對守法企業積極鼓勵,優先推薦實施壹類管理、綠色通道等措施;對信用壹般的企業積極引導,實行合格保證、快速放行模式,大幅節省企業時間及業務成本,對有不良信用記錄或者不履行信用承諾的企業,應當作為監督抽查、執法檢查和日常巡查的重點,將黑名單失信主體信用記錄與企業融資、政府補助、工商註冊登記等直接掛鉤,全方位實施聯合懲戒,嚴防失信企業擾亂貿易市場。
四是引導做好行業自律。政府應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行業自治組織結合各自特點,制定誠信自律規約,建立會員企業信用檔案,構建與政府、市場、社會聯動的信用獎懲機制,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企業應當建立內部信用管理制度,強化契約精神,依法誠信經營,將信用教育作為企業員工培訓的重要內容,積極履行社會責任。